索引号: | 4311270010/2023-57736 | 发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政务公开办)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严厉打击猎捕候鸟等违法犯罪 |
统一登记号: | LSDR-2023-00008 | 信息时效性: | 有效 | 文号 : | 蓝政函〔2023〕39号 |
LSDR-2023-00008
蓝政函〔2023〕39号
蓝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猎捕候鸟等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我县地处南岭山脉,是候鸟迁徙的重要通道,被称为“千年鸟道”。每年秋春季,数以百万计的候鸟过境蓝山,南迁北归。为切实加强候鸟保护,全面消除危害“千年鸟道”的安全隐患,确保“千年鸟道”千年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依法严厉打击猎捕候鸟等违法犯罪行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即日起在全县开展依法严厉打击猎捕候鸟等违法犯罪集中整治行动。
二、严厉打击以下违法犯罪行为:
1.非法猎捕、杀害候鸟违法犯罪行为;
2.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候鸟及其制品违法犯罪行为;
3.非法交易禁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候鸟及其制品广告或提供服务等违法犯罪行为;
4.各类市场经营者及餐饮经营者非法从事野生鸟类交易违法犯罪行为。
三、实施非法猎捕候鸟等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人,应认清形势、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违法犯罪行为,争取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对违反规定继续实施猎捕等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将依法从严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任何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保护候鸟及其栖息地,对发现上述违法犯罪行为,应及时举报。有关举报经核查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每起3000元奖励,并为举报人严格保密。(举报电话:蓝山县森林公安局0746-2213295、蓝山县公安局110、蓝山县林业局0746-2213580)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0月10日发布的《蓝山县林长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违规猎捕候鸟行为依法处罚和有奖举报的通告》和10月13日发布的《蓝山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违法经营和猎捕野生动物的通告》(蓝政函〔2023〕38号)与此通告不一致的,以此通告为准。
特此通告。
蓝山县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