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信息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蓝山县政策文件解读工作制度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1641号)要求,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各级各部门各单位是政府政策解读的责任主体,要通过新闻发布会、撰写解读文章、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全面深入介绍政策背景、主要内容、落实措施及工作进展,主动解疑释惑,积极引导舆论发展。

第三条政策解读责任。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政策性文件的起草单位是政策解读的责任主体。以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由起草单位负责解读工作。以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制发部门、单位负责做好政策解读工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联合发文的,牵头部门、单位负责做好政策解读工作,其他联合发文单位配合。

政策性文件起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解读人和责任人”,要敢于担当,通过发表讲话、撰写文章、接受访谈、参加发布会等多种方式,带头解读政策,特别是遇有重大突发事件、重要社会关切等,主要负责人要带头接受媒体采访,表明立场态度,发出权威声音,当好“第一新闻发言人”。要着重发挥单位政策参与制定者和掌握相关政策、熟悉有关领域业务的专家学者的作用,围绕社会舆论关切,多角度、全方位、有序有效阐释政策,切实增强解读效果。

第四条政策解读范围。主要包括:以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印发或联合印发的规范性文件;以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或部门、单位制定的,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与民生关系密切、社会关注度高、或专业性强的文件;其他需解读的情况。

第五条政策解读程序。坚持政策性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对以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牵头起草单位报送代拟稿时应将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定的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一并报送,报送材料不齐全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按规定予以退文。以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报批时应当将解读方案、解读材料一并报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在报签政策性文件时,要一并报送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需提请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政策性文件,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也要一并提请审议。政府行政性、规范性文件的解读材料,发布前应送同级法制部门审查,解读材料原则上与政策性文件同步公开发布,最迟不超过3个工作日。

解读方案一般包括解读提纲、解读形式、解读途径、解读时间等。解读材料一般包括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以及注意事项、关键词诠释、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等,使政策内涵透明,避免误解误读。

第六条政策解读形式。政策解读形式一般包括撰稿解读、专家解读、政策问答、在线访谈、媒体专访、答记者问、新闻发布会(通气会)等。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的重大政策措施出台后,政策性文件起草单位可及时通过新闻发布会进行解读。其中涉及全市性重大民生问题的政策措施,应以县人民政府新闻发布会形式及时进行全面解读发布。对一些专业性较强的政策,进行形象化、通俗化的解读,多举实例,多讲故事,更多运用数字化、图表、图解、音频视频、动漫等方式,不断拓展社会公众喜闻乐见的解读形式,抓好政策信息的解读发布,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切实增强政策解读的传播力和影响力。

第七条拓宽解读渠道。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发挥政府网站“第一平台”的作用,同时借助新闻媒体、政务微博微信和移动客户端、广播电视、报刊、商业网站等传播渠道,扩大解读信息的受众面。政府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应当设立政策解读专栏,汇总发布解读信息。以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的政策文件印发后,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将政策文件与解读材料关联发布,方便公众查阅。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声明 | 站点地图| 联系我们|邮箱:lsjjxxzx@126.com
主办:蓝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蓝山县数据局(蓝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联系电话:0746-2226151
备案号:湘ICP备05012207号  网站标识码:4311270010   湘公网安备 43112702000005号

  • 湖南省政府网
  • 蓝山政务
  • 承办:蓝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技术支持:开普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