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山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解读《蓝山县畜禽养殖“三区”划定方案》
一、制订《方案》的背景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围绕实现蓝山县跨越式发展,坚持以持续快速增加农民收入为核心,着力改造提升传统畜牧业,着力开拓创新现代畜牧业,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目的,以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以人为本为基本原则,科学合理划定禁养区范围,切实加强环境监管,调整人与自然、人与人、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建立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现代文明,促进环境保护和畜牧业协调发展。
二、制订《方案》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1.1);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6.1);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1.1);
4.《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修正);
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修正);
6.《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修正);
7.《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4.1.1);
8.《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01.5.8);
9.《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1989.7.10);
10.《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
11.《关于配合做好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15〕21号);
12.《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44号);
1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转型升级推进现代畜牧业发展的意见》(湘政办发〔2016〕27号);
14.《湖南省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定》(湘政办发〔2017〕29号);
15.《湖南省环境保护厅、湖南省畜牧水产局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和〈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湘环函〔2017〕177号);
三、《方案》的主要内容
1、畜禽养殖禁养区
(1)饮用水源保护区畜禽养殖禁养区
根据《关于开展全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工作的通知》(湘环函〔2016〕459号)文件精神,蓝山县于2016年启动了全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划分工作。据统计,蓝山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共1个,新田湾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为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已完成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工作,并经湖南省人民政府以湘政函〔2016〕176号文公布其划定方案。
以新田湾河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陆域边界划定为畜禽养殖禁养区边界。新田湾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面积为2.6283 km2;其中0.16459 km2为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2.46371 km2为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
新田湾河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表
|
水域 |
陆域 |
|||
水源地 |
长度 |
范围 |
面积 |
范围 |
面积 |
一级保护区 |
1200m |
蓝山县永发供水有限公司(蓝山县二水厂)取水口上游1000m至取水口下游200m范围5年一遇洪水淹没区。 |
0.01022km2 |
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沿岸纵深50米,不超过道路路肩、第一重山脊线。 |
0.15437km2 |
二级保护区 |
4000m |
蓝山县永发供水有限公司(蓝山县二水厂)取水口上游5000m至取水口上游1000m。二级保护区水域宽度为10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区域。 |
0.03633km2 |
一、二级保护区水域边界向陆域纵深1000米,且不超过第一重山脊线和道路路肩(一级保护区除外)。 |
2.42738km2 |
新田湾河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拐点坐标一览表
名称 |
序号 |
拐点坐标 |
高程 |
序号 |
拐点坐标 |
高程 |
取水口 |
1 |
E:112°9′41.93″,N:25°20′38.44″ |
331.8m |
|
|
|
一级 保护区 |
A1 |
E:112°9′30.9″,N:25°21′3.46″ |
354.5m |
A2 |
E:112°9′27.9″,N:25°21′2.32 |
361.2m |
A3 |
E:112°9′41.69″,N:25°20′37.7″ |
330.7m |
A4 |
E:112°9′44.48″,N:25°20′34.07″ |
324.0m |
|
A5 |
E:112°9′46.96″,N:25°20′35.95″ |
310.5m |
A6 |
E:112°9′56.53″,N:25°20′34.30″ |
312.9m |
|
A7 |
E:112°9′46.02″,N:25°20′39.42″ |
325.2m |
A8 |
E:112°9′32.62″,N:25°21′4.12″ |
366.1m |
|
二级 保护区 |
B1 |
E:112°8′12.35″,N:25°21′49.16″ |
616.4m |
B2 |
E:112°8′5.41″,N:25°21′18.95″ |
1005.8m |
B3 |
E:112°9′0.02″,N:25°21′13.54″ |
516.2m |
B4 |
E:112°9′24.20″,N:25°21′10.06 |
376.3m |
|
B5 |
E:112°9′36.63″,N:25°20′50.29″ |
360.3m |
B6 |
E:112°9′42.04″,N:25°20′36.15″ |
341.9m |
|
B7 |
E:112°10′2.82″,N:25°20′35.46″ |
0.00m |
B8 |
E:112°9′35.09″,N:25°21′41.51″ |
390.9m |
|
B9 |
E:112°9′12.34″,N:25°21′58.97″ |
498.2 |
B10 |
E:112°8′20.7″,N:25°21′46.96″ |
603.5 |
根据《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划定长沙等14个市州第二批乡镇级“千吨万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函》(湘环函〔2019〕231号)文件精神,蓝山县乡镇级“千吨万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共5个,分别为:永州市蓝山县塔峰镇两江口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永州市蓝山县新圩镇龙井头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永州市蓝山县新圩镇毛江水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永州市蓝山县塔峰镇白鸤洞供水工程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永州市蓝山县楠市镇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具体拐点坐标信息以后续湖南省生态环境厅下发文件为准;各保护区信息及范围信息见下表:
蓝山县乡镇级“千吨万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
序号 |
保护区名称 |
所在 |
所在 |
所在乡镇 |
所在 流域 |
类型 |
水源地现有水厂名称 |
服务乡镇 |
规模 |
保护级别 |
保护区范围 |
|
水域 |
陆域 |
|||||||||||
1 |
永州市蓝山县塔峰镇两江口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永州市 |
蓝山县 |
塔峰镇 |
湘江-舂陵水 |
湖库 |
两江口水厂 |
塔峰镇 |
千吨万人 |
一级 |
水库水域。 |
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外200米范围内的陆域,不超过道路迎水侧路肩、大坝迎水侧坝顶。 |
二级 |
老婆洞河汇入两江口水库处至源头的水域。 |
两江口水库汇水区域(一级保护区除外)。 |
||||||||||
2 |
永州市蓝山县新圩镇龙井头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永州市 |
蓝山县 |
新圩镇 |
湘江-舂陵水 |
湖库 |
新圩水厂 |
新圩镇 |
千吨万人 |
一级 |
水库水域。 |
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外至水渠迎水侧渠顶范围内的陆域,不超过道路迎水侧路肩、大坝迎水侧坝顶、第一重山脊线。 |
二级 |
入库水渠汇入口上溯2000米范围内水域。 |
龙井头水库汇水区域以及入库水渠汇入口上溯2000米的汇水区域(一级保护区除外)。 |
||||||||||
3 |
永州市蓝山县新圩镇毛江水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永州市 |
蓝山县 |
新圩镇 |
湘江-舂陵水-毛江 |
河流 |
毛江水厂 |
新圩镇 |
千吨万人 |
一级 |
拦水坝至上游1000米。 |
一级保护区水域沿岸纵深50米。 |
二级 |
一级保护区上边界至源头的水域。 |
取水口上游汇水区域(一级保护区除外)。 |
||||||||||
4 |
永州市蓝山县塔峰镇白鸤洞供水工程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永州市 |
蓝山县 |
塔峰镇 |
湘江-舂陵水 |
地下水 |
白鸤洞供水工程 |
塔峰镇 |
千吨万人 |
一级 |
东至大富头村乡间小道,南至水域边界,西至围墙,北至供水工程道路范围内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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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永州市蓝山县楠市镇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永州市 |
蓝山县 |
楠市镇 |
湘江-舂陵水 |
地下水 |
楠市新、老水厂 |
楠市镇 |
千吨万人 |
一级 |
元家冲井(2号)为中心,半径30米的圆形区域;老市场牛行水井(3号)为中心,半径30米的圆形区域。 |
(2)自然保护区畜禽养殖禁养区
包括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以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名单为准,范围按照其规划确定的范围执行。经与相关部门核实,蓝山县内无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
(3)风景名胜区畜禽养殖禁养区
包括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以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名单为准,范围按照其规划确定的范围执行。经与相关部门核实,蓝山县内无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
(4)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畜禽养殖禁养区
蓝山县现辖14个乡镇。以镇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及乡镇街道的现状建成区划定为城镇居民区畜禽禁养区。城镇居民区畜禽禁养区划定面积为91.0842 km2。
乡镇 |
面积(平方公里) |
人口(万人) |
备注 |
塔峰镇(县城) |
64.85 |
15.08 |
|
祠堂圩镇 |
0.98 |
2.42 |
|
楠市镇 |
6.59 |
3.50 |
|
土市镇 |
1.2821 |
3.91 |
|
太平圩镇 |
2.63 |
3.20 |
|
新圩镇 |
4.63 |
4.93 |
|
毛俊镇 |
3.58 |
2.59 |
|
所城镇 |
4.89 |
2.77 |
|
汇源瑶族乡 |
0.0673 |
0.30 |
|
犁头瑶族乡 |
0.1 |
0.28 |
|
浆洞瑶族乡 |
0.1848 |
0.53 |
|
湘江源瑶族乡 |
0.2 |
0.31 |
|
大桥瑶族乡 |
0.99 |
0.91 |
|
荆竹瑶族乡 |
0.11 |
0.44 |
|
合计 |
91.0842 |
41.17 |
|
蓝山县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均位于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其他乡镇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均位于乡镇建设用地范围,故本方案不单独进行识别和划分。
(5)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禽养殖禁养区
蓝山县基本农田保护面积213.6平方公里为畜禽养殖禁养区。
2、畜禽养殖限养区区域
(1)蓝山县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外延500米范围。
(2)蓝山县主要交通干线两侧500米范围。
3、畜禽养殖适养区区域
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原则上作为畜禽养殖适养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城乡规划,地势、水源、土壤、空气符合相关标准,不得影响农村饮水安全;
(2)建在地势平坦干燥、背风向阳、居民聚集区的下风向;
(3)《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同一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内不得饲养两种以上的畜禽。
(4)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必须按有关规定要求,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不得影响居住环境和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