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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270010/2020-38332 发文日期: 2020-02-07 发布机构: 蓝山县人民政府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主题词:
统一登记号: LSDR-2020-01001 信息时效性: 有效 文号 : 蓝政办发〔2020〕3号
蓝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蓝山县畜禽养殖“三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 2020-02-10 10:11
  • 来源: 蓝山县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蓝山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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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林茶场,县直有关单位:

  《蓝山县畜禽养殖“三区”划定方案》已经中共蓝山县委常委会议和蓝山县第十七届县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蓝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7日

蓝山县畜禽养殖“三区”划定方案

第一章总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围绕实现蓝山县跨越式发展,坚持以持续快速增加农民收入为核心,着力改造提升传统畜牧业,着力开拓创新现代畜牧业,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目的,以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以人为本为基本原则,综合考虑各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及生态功能重要性,在与生态保护红线格局相协调前提下,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区域为重点,科学合理划定禁养区范围,切实加强环境监管,调整人与自然、人与人、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建立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现代文明,促进环境保护和畜牧业协调发展。

二、划分依据

(一)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1.1)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6.1)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1.1)

4、《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修正)

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修正)

6、《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修正)

7、《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4.1.1)

8、《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01.5.8)

9、《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1989.7.10)

10、《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

11、《关于配合做好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15〕21号)

12、《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44号)

1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转型升级推进现代畜牧业发展的意见》(湘政办发〔2016〕27号)

14、《湖南省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定》(湘政办发〔2017〕29号)

15、《湖南省环境保护厅、湖南省畜牧水产局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和〈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湘环函〔2017〕177号)

(二)技术规范

1、《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

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3、《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

4、《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7959-87)

5、《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 338-2018)

6、《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 81-2001)

7、《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8、《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497-2009)

9、《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NY/T1168-2006)

10、《规模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指南(试行)》(HJ-BAT-10)

11、《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南省县级以上地表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通知》(湘政函〔2016〕176号)

(三)其他依据

永州市蓝山县新田湾河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技术报告》

三、划分类型

(一)统筹兼顾原则。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是一项系统工程,是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有机结合。根据畜禽养殖不同种类对自然环境和条件的差异性要求,结合区域河流水系、地形地貌及土壤类型特征,综合考量水环境和土壤环境综合承载力,统筹兼顾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与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规划,促进畜禽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有效推进。

(二)科学合理原则。畜禽养殖禁养区的划定是以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为基础划定的,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保护地、生态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以及确需纳入禁养区范围进行特殊保护的其它区域等边界确定方法和范围划定原则为依据,严格依照保护目的和需要,科学合理设置边界范围。

(三)协调一致原则。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应与区域内生态保护红线、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协调,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相适应,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协调相一致。

四、畜禽养殖区类型

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

(一)畜禽养殖禁养区。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范围内不得新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对于已经建成的,由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限期关闭或搬迁。

(二)畜禽养殖限养区。畜禽养殖限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严格控制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数量和规模,不得新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限制养殖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由所在地各乡镇责令限期治理,并达到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无法完成限期治理的应搬迁或关闭。

(三)畜禽养殖适养区。畜禽养殖适养区是指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区域。在畜禽养殖适养区内从事畜禽规模养殖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其污染防治设施及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五、划分范围

依据划分基本原则,结合畜禽养殖产业布局及产业现状,本方案适用于蓝山县所辖行政区内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和养殖小区规划及污染防治。

六、技术路线

第二章禁养区划定结果

一、饮用水源保护区畜禽养殖禁养区

根据《关于开展全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工作的通知》(湘环函〔2016〕459号)精神,本县于2016年启动了全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划分工作。据统计,蓝山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共1个,新田湾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为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已完成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工作,并经湖南省人民政府以湘政函〔2016〕176号文公布其划定方案。

以新田湾河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陆域边界划定为畜禽养殖禁养区边界。新田湾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面积为2.6283km2,其中0.16459km2为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2.46371km2为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

新田湾河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表

水域

陆域

水源地

长度

范围

面积

范围

面积

一级

保护区

1200m

蓝山县永发供水有限公司(蓝山县二水厂)取水口上游1000m至取水口下游200m范围5年一遇洪水淹没区。

0.01022km2

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沿岸纵深50米,不超过道路路肩、第一重山脊线。

0.15437km2

二级

保护区

4000m

蓝山县永发供水有限公司(蓝山县二水厂)取水口上游5000m至取水口上游1000m。二级保护区水域宽度为10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区域。

0.03633km2

一、二级保护区水域边界向陆域纵深1000米,且不超过第一重山脊线和道路路肩(一级保护区除外)。

2.42738km2

新田湾河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拐点坐标一览表

名称

序号

拐点坐标

高程

序号

拐点坐标

高程

取水口

1

E:112°9′41.93″,N:25°20′38.44″

331.8m

一级

保护区

A1

E:112°9′30.9″,N:25°21′3.46″

354.5m

A2

E:112°9′27.9″,N:25°21′2.32

361.2m

A3

E:112°9′41.69″,N:25°20′37.7″

330.7m

A4

E:112°9′44.48″,N:25°20′34.07″

324.0m

A5

E:112°9′46.96″,N:25°20′35.95″

310.5m

A6

E:112°9′56.53″,N:25°20′34.30″

312.9m

A7

E:112°9′46.02″,N:25°20′39.42″

325.2m

A8

E:112°9′32.62″,N:25°21′4.12″

366.1m

二级

保护区

B1

E:112°8′12.35″,N:25°21′49.16″

616.4m

B2

E:112°8′5.41″,N:25°21′18.95″

1005.8m

B3

E:112°9′0.02″,N:25°21′13.54″

516.2m

B4

E:112°9′24.20″,N:25°21′10.06

376.3m

B5

E:112°9′36.63″,N:25°20′50.29″

360.3m

B6

E:112°9′42.04″,N:25°20′36.15″

341.9m

B7

E:112°10′2.82″,N:25°20′35.46″

0.00m

B8

E:112°9′35.09″,N:25°21′41.51″

390.9m

B9

E:112°9′12.34″,N:25°21′58.97″

498.2

B10

E:112°8′20.7″,N:25°21′46.96″

603.5


根据《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划定长沙等14个市州第二批乡镇级“千吨万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函》(湘环函〔2019〕231号)文件精神,蓝山县乡镇级“千吨万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共5个,分别为:永州市蓝山县塔峰镇两江口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永州市蓝山县新圩镇龙井头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永州市蓝山县新圩镇毛江水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永州市蓝山县塔峰镇白洞供水工程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永州市蓝山县楠市镇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具体拐点坐标信息以后续湖南省生态环境厅下发文件为准;各保护区信息及范围信息见下表:


蓝山县乡镇级“千吨万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

序号

保护区名称

所在

市州

所在

县区

所在乡镇

所在

流域

类型

水源地现有水厂名称

服务乡镇

规模

保护级别

保护区范围

水域

陆域

1

永州市蓝山县塔峰镇两江口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永州市

蓝山县

塔峰镇

湘江-舂陵水

湖库

两江口水厂

千吨万人

一级

水库水域。

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外200米范围内的陆域,不超过道路迎水侧路肩、大坝迎水侧坝顶。

二级

老婆洞河汇入两江口水库处至源头的水域。

两江口水库汇水区域(一级保护区除外)。

2

永州市蓝山县新圩镇龙井头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永州市

蓝山县

新圩镇

湘江-舂陵水

湖库

新圩水厂

千吨万人

一级

水库水域。

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外至水渠迎水侧渠顶范围内的陆域,不超过道路迎水侧路肩、大坝迎水侧坝顶、第一重山脊线

二级

入库水渠汇入口上溯2000米范围内水域。

龙井头水库汇水区域以及入库水渠汇入口上溯2000米的汇水区域(一级保护区除外)。

3

州市蓝山县新圩镇毛江水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永州市

蓝山县

新圩镇

湘江-舂陵水-毛江

河流

毛江水厂

千吨万人

一级

拦水坝至上游1000米

一级保护区水域沿岸纵深50米

二级

一级保护区上边界至源头的水域。

取水口上游汇水区域(一级保护区除外)。

4

永州市蓝山县塔峰镇白鸤洞供水工程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永州市

蓝山县

塔峰镇

湘江-舂陵水

地下水

白鸤洞供水工程

千吨万人

一级

东至大富头村乡间小道,南至水域边界,西至围墙,北至供水

工程道路范围内陆域。

5

永州市蓝山县楠市镇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永州市

蓝山县

楠市镇

湘江-舂陵水

地下水

楠市新、老水厂

楠市镇

千吨万人

一级

元家冲井(2号)为中心,半径30米的圆形区域;老市场牛行水井(3号)为中心,半径30米的圆形区域。


二、自然保护区畜禽养殖禁养区

包括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以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名单为准,范围按照其规划确定的范围执行。经与相关部门核实,蓝山县内无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

三、风景名胜区畜禽养殖禁养区

包括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以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名单为准,范围按照其规划确定的范围执行。经与相关部门核实,蓝山县内无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

四、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畜禽养殖禁养区

蓝山县现辖14个乡镇。以镇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及乡镇街道的现状建成区划定为城镇居民区畜禽禁养区。城镇居民区畜禽禁养区划定面积为91.0842km2

乡镇

面积(平方公里)

人口(万人)

备注

塔峰镇(县城)

64.85

15.08

祠堂圩镇

0.98

2.42

楠市镇

6.59

3.50

土市镇

1.2821

3.91

太平圩镇

2.63

3.20

新圩镇

4.63

4.93

毛俊镇

3.58

2.59

所城镇

4.89

2.77

汇源瑶族乡

0.0673

0.30

犁头瑶族乡

0.1

0.28

浆洞瑶族乡

0.1848

0.53

湘江源瑶族乡

0.2

0.31

乡镇

面积(平方公里)

人口(万人)

备注

大桥瑶族乡

0.99

0.91

荆竹瑶族乡

0.11

0.44

合计

91.0842

41.17

蓝山县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均位于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其他乡镇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均位于乡镇建设用地范围,故本方案不单独进行识别和划分。

五、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禽养殖禁养区

蓝山县基本农田保护面积213.6平方公里为畜禽养殖禁养区。

六、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汇总

根据划定结果,结合边界条件,对重复区域进行合并,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共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三部分,总面307.3125km2。其中:饮用水源保护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面积为2.6283km2;城镇居民区和文化科学研究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面积为91.0842km2;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面积为213.6km2

蓝山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面积统计表

序号

蓝山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名称

面积(km2

1

蓝山县饮用水源保护区畜禽养殖禁养区

2.6283

2

蓝山县城镇居民区畜禽养殖禁养区

91.0842

3

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禽养殖禁养区

213.6

总计

307.3125

第三章限养区及适养区划定结果

一、畜禽养殖限养区区域

1、蓝山县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外延500米范围。

2、蓝山县主要交通干线两侧500米范围。

二、畜禽养殖适养区区域

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原则上作为畜禽养殖适养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城乡规划,地势、水源、土壤、空气符合相关标准,不得影响农村饮水安全;

2、建在地势平坦干燥、背风向阳、居民聚集区的下风向;

3、《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同一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内不得饲养两种以上的畜禽。

4、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必须按有关规定要求,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不得影响居住环境和生态环境。

第四章管理要求

一、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要求

禁养区内严禁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对禁养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取消一切政策扶持,由乡镇政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统一制定搬迁、关停、转产方案报请县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拒不搬迁或退出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关闭。

按照禁养区划定结果,对禁养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实行负面清单管理。

二、畜禽养殖限养区管理要求

畜禽养殖限养区实行畜禽养殖存栏总量控制,禁止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应当限期治理,严格执行畜禽养殖用地审批(备案),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确保其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有效控制排放总量。限养区内无法完成限期治理的或者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畜禽养殖适养区管理要求

在适养区,提倡适度规模养殖,科学规划布局。新建、改建、扩建养殖场应当符合当地土地总体利用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严格执行畜禽养殖用地审批(备案),满足动物防疫条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养殖场必须建设与养殖量相匹配的粪污贮存、输送、污水处理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等设施,并根据畜禽污染防治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采取必要的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措施,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

适养区内未达到粪污资源化利用或达标排放的畜禽养殖场,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报县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四、其他要求

各乡镇应严格按照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执行,结合本辖区畜禽养殖发展规划,配合各职能部门,把好畜禽规模养殖发展关口,实现畜禽养殖业适度发展,严禁“先污染,后治理”现象出现。县发改、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林业等部门在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应根据本方案要求严格审批程序,切实推进全县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明确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区域划分,并在显著位置设立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的标识标牌。

第五章 术语与定义

禁养区: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禁止建设养殖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

限养区: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严格限制畜禽养殖数量和规模的区域。

适养区:指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其他区域适度养殖区域。

畜禽养殖:是指猪、牛、羊、兔、鸡、鸭、鹅、肉鸽等家畜、家禽人工饲养活动,不包括经批准登记的信鸽、犬类等家庭宠物养殖。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指达到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

畜禽散养户:是指没有达到养殖场规模、农户零星圈养的畜禽养殖。

关停:指畜禽养殖场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并恢复原状;转产是指畜禽养殖场停止畜禽养殖、拆除畜禽养殖相关设施后,利用现有栏舍、管理用房进行其他生产活动。

搬迁:指畜禽养殖场关停(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后迁建到适养区内继续从事畜禽养殖,但必须按相关规定办理规划、用地和环保等审批手续。

第六章附则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制定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分方案与本方案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禁养区划定后原则上5年内不做调整,确需调整的,按有关程序进行调整。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                               

  蓝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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