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必要性说明
为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维持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蓝山县实际,制定《蓝山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违法经营和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通过发布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可以进一步提高广大群众对陆生野生动物的保护意识,有效遏制非法猎捕、杀害、买卖野生动物现象及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行为,为打击非法狩猎犯罪提供依据支撑,进一步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
二、法律依据及参考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3.《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2020年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5.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意见(湘政办发〔2020〕22号);
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犯罪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20〕19号)
三、内容说明
第一条 依法对禁止猎捕的陆生野生动物的范围作出了明确界定。
第二条 依法对禁止使用的猎捕对象作出了明确规定。
第三条 依法对禁止使用的猎捕物种作出了明确查询途径。
第四条 依法对禁止使用的猎捕物种的交易途径、猎捕方式做出明确规定。
第五、六条 依法对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情形、对特许猎捕证或狩猎证的申办和持有进行了依法限定。
第七条 依法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对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明确法律责任。
第八条 呼吁群众保护野生动物并明确了举报或者控告电话
第九条 明确全县禁猎期为5年,自2023年10月13日至2028年10月13日。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蓝山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违法经营和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由蓝山县林业局起草,蓝山县林业局就代拟稿向相关单位及乡镇征求意见并合理采纳所提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