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根据习近平总书记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及长江流域退捕禁捕的要求。
二、主要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长江流域禁捕执法管理工作的意见》(农长渔法〔2020〕1号)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农办长渔〔2020〕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此通告。
三、主要内容
(一)本通告适用范围为我县境内所有天然水域。
(二)依法划定汇源瑶族乡新田湾河二水厂取水口下游200米至上游5000米范围、舜水河二水厂备用水源取水口下游200米至上游5000米范围、塔峰镇两江口水库、新圩镇龙井头水库、新圩镇毛江水库、塔峰镇高阳村肖姑山水库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为禁止垂钓区域,禁止任何人在禁钓区垂钓。
(三)在禁钓区以外的天然水域垂钓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垂钓者应“一人一杆一钩”进行休闲垂钓,禁止使用一人多杆、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等钓具、钓法进行垂钓。
2、禁止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
3、禁止可视锚鱼。
4、禁止使用有毒有害饵料进行垂钓。
5、禁止任何渔获物上市交易。
6、垂钓者应注意自身安全,服从、配合县直有关单位和垂钓水域所在乡镇的管理,及时收集处理垂钓地的废弃物,避免污染环境。
(四)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农业农村部门和乡镇综合执法机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在执法过程中妨碍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请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并劝阻、制止和举报违法违规垂钓行为,举报电话:110、12345、12315。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目的意义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工作决策部署,规范我县境内天然水域垂钓行为管理,保护水生生物资源,促进水域生态平衡。
五、起草过程
由我局牵头起草,会同永州市环境保护局蓝山分局、蓝山县水利局等相关单位研究商定,送县司法局进行了规范性文件审查,并多次修改完善,于2021年5月最终形成此稿。
蓝山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