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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山县农业农村局解读《蓝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天然水域垂钓行为的通告》
  • 2021-05-20 10:13
  • 来源: 县农业农村局
  • 发布机构:蓝山县人民政府
  •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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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根据习近平总书记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及长江流域退捕禁捕的要求。

二、主要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长江流域禁捕执法管理工作的意见》(农长渔法〔20201号)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农办长渔〔2020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此通告。

三、主要内容

(一)本通告适用范围为我县境内所有天然水域。

(二)依法划定汇源瑶族乡新田湾河二水厂取水口下游200米至上游5000米范围、舜水河二水厂备用水源取水口下游200米至上游5000米范围、塔峰镇两江口水库、新圩镇龙井头水库、新圩镇毛江水库、塔峰镇高阳村肖姑山水库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为禁止垂钓区域,禁止任何人在禁钓区垂钓。

(三)在禁钓区以外的天然水域垂钓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垂钓者应“一人一杆一钩”进行休闲垂钓,禁止使用一人多杆、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等钓具、钓法进行垂钓。

2、禁止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

3、禁止可视锚鱼。

4、禁止使用有毒有害饵料进行垂钓。

5、禁止任何渔获物上市交易。

6、垂钓者应注意自身安全,服从、配合县直有关单位和垂钓水域所在乡镇的管理,及时收集处理垂钓地的废弃物,避免污染环境。

(四)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农业农村部门和乡镇综合执法机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在执法过程中妨碍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请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并劝阻、制止和举报违法违规垂钓行为,举报电话:1101234512315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目的意义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工作决策部署,规范我县境内天然水域垂钓行为管理,保护水生生物资源,促进水域生态平衡。

五、起草过程

由我局牵头起草,会同永州市环境保护局蓝山分局、蓝山县水利局等相关单位研究商定,送县司法局进行了规范性文件审查,并多次修改完善,于20215月最终形成此稿。

蓝山县农业农村局

                                         202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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