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270010/2021-45412 | 发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蓝山县人民政府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规范天然水域垂钓 |
统一登记号: | LSDR-2021-00003 | 信息时效性: | 有效 | 文号 : | 蓝政函〔2021〕10号 |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工作决策部署,严厉打击各类生产性捕捞行为,有效保护渔业水生生物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长江流域禁捕执法管理工作的意见》(农长渔法〔2020〕1号)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农办长渔〔2020〕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经县人民政府研究,现就规范全县天然水域垂钓行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适用范围为我县境内所有天然水域。
二、依法划定汇源瑶族乡新田湾河二水厂取水口下游200米至上游5000米范围、舜水河二水厂备用水源取水口下游200米至上游5000米范围、塔峰镇两江口水库、新圩镇龙井头水库、新圩镇毛江水库、塔峰镇高阳村肖姑山水库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为禁止垂钓区域,禁止任何人在禁钓区垂钓。
三、在禁钓区以外的天然水域垂钓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垂钓者应“一人一杆一钩”进行休闲垂钓,禁止使用一人多杆、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等钓具、钓法进行垂钓。
2、禁止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
3、禁止可视锚鱼。
4、禁止使用有毒有害饵料进行垂钓。
5、禁止任何渔获物上市交易。
6、垂钓者应注意自身安全,服从、配合县直有关单位和垂钓水域所在乡镇的管理,及时收集处理垂钓地的废弃物,避免污染环境。
四、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农业农村部门和乡镇综合执法机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在执法过程中妨碍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请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并劝阻、制止和举报违法违规垂钓行为,举报电话:110、12345、12315。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蓝山县人民政府
2021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