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270010/2022-51146 | 发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蓝山县人民政府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自建房屋 安全整治 |
统一登记号: | LSDR-2022-00005 | 信息时效性: | 有效 | 文号 : | 蓝政函〔2022〕14号 |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深刻汲取长沙望城“4·29”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教训,强化责任担当,进一步加强房屋质量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县开展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明确安全责任。房屋所有权人是保障房屋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的,房屋实际使用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房屋安全责任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应当正确使用房屋和维护房屋安全。
二、积极自查隐患。为保障自身安全和利益,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主动定期对自己所拥有或使用的房屋安全隐患进行认真自查。如发现房屋存在疑似危险,应及时报告当地村(社区),再由村(社区)报告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登记备案。同时,房屋安全责任人应依法申请房屋危险等级鉴定,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
三、开展重点排查。坚持“全县统筹、乡镇为主体”的原则,组织力量扎实开展房屋安全隐患大排查,确保“不漏一村一组、不漏一栋一户”。排查和整治的重点是:(一)私自改变用途、违规用作经营的自建房屋;(二)违规私自改扩建、改变房屋主体结构、私自加层的自建房屋;(三)经房屋安全鉴定为C级、D级的自建房屋;(四)建筑质量和消防存在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屋。
四、落实整治措施。根据房屋安全鉴定等级,实行分类整治。(一)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屋,各有关责任单位及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疏散、停业、整改、拆除、销号”等流程,严格落实整治措施。一是由相关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使用,并尽快将人员撤离,同时设置围挡及明显警示标识;二是由房屋安全责任人按照有关要求采取工程措施进行维修加固,对该拆除的要坚决拆除,务必按期完成整改。(二)对于存在一般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屋,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工程措施进行维修加固,并申请对房屋质量进行鉴定,经鉴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五、严肃责任追究。当工作人员上门排查房屋安全隐患时,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积极配合,主动出示房屋相关证件,如实详细介绍房屋使用情况,以便工作人员全面客观地掌握房屋安全有关情况。房屋安全责任人对其管理的房屋有险不查、损坏不修,或者对被鉴定的危险房屋未采取有效解危措施,造成安全事故的,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在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过程中拒不整改、未按期整改的责任人,坚决依法依规从严处理。
监督举报电话:0746-8522555(蓝山县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特此通告。
蓝山县人民政府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