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270010/2022-50497 | 发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蓝山县人民政府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城市管理提升行动 |
统一登记号: | LSDR-2022-00002 | 信息时效性: | 有效 | 文号 : | 蓝政函〔2022〕5号 |
为进一步优化市容环境,提升城市形象和文明程度,增强市民幸福感,持续巩固文明卫生园林县城创建成果,根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永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县城范围内开展城市管理提升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占用人行道经营和超门面经营,经营范围以铺面墙体为界;从事经营活动必须到指定市场或指定地点,严禁在城区主次干道、背街小巷、车站、广场等公共场所及周边进行流动经营活动。
二、严禁乱倒生活垃圾,乱排污水,所有生活垃圾定点分类投放;严禁随意倾倒建筑装修垃圾,定点堆放的垃圾需日产日清;严禁施工车辆轮胎带泥行驶或滴漏、抛洒污染城市道路,所有工地必须设置清洗设备。
三、严禁乱贴、乱挂、乱画、乱发广告和宣传品;严禁擅自设置或悬挂未经审批的户外广告或横幅,户外广告及门店牌匾应保持外形美观、安全牢固、功能完好。
四、严禁各类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乱停乱摆,所有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应当按规定停放,违反停放划定区域和朝向要求的车辆一律依法从重处罚。
五、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开挖和毁坏城市道路和城市绿地等公共设施,严厉打击砍伐损毁街道两旁花草树木的违法行为。
六、严禁占用主次街道公共路面乱设灵堂和搭设灵堂(棚)、丧事演唱、摆设宴席等不文明治丧行为。
七、严禁在城市规划区内未经审批乱搭、乱建,已搭建的必须按要求自行拆除。
八、严禁违规横穿马路,翻越栏杆,乱扔垃圾,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不文明行为;严禁不文明养犬或散养家禽行为,外出遛宠必须牵绳。
九、严格落实“门前五包”责任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物业小区、临街门店等“门前五包”责任单位,必须履行好包门前净化、绿化、美化、亮化、秩序的责任和义务。
十、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部门予以批评教育和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蓝山县人民政府
2022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