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270010/2021-44725 | 发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蓝山县人民政府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 |
统一登记号: | LSDR-2020-00010 | 信息时效性: | 有效 | 文号 : | 蓝政函〔2020〕23号 |
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保护耕地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举措。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严重冲击了耕地保护红线、法律法规底线和国家粮食安全的生命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7号)及《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8号)等相关规定,为加强对我县农村建房的管理,坚决遏制农村新增乱占耕地建房,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0年7月3日全国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专项整治工作会议后,全县范围内所有乱占耕地建房必须立即停止,主动自行拆除,恢复土地原貌。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继续抢建的,一律依法强制拆除。严禁农村村民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或将耕地非法转让给他人建房。对在耕地上违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责令限期拆除、退还土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土地规划管理,严格遵守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规定,即:不准占用永久性基本农田建房;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三、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和各乡镇、行政村应严格履行各自职责,切实加强日常动态巡察,及时发现并制止各类乱占耕地建房行为,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制止、严查处”,将乱占耕地建房违法行为遏制在萌芽状态。自然资源部门要采取卫片执法方式,每月甄别耕地利用和变动情况。
四、主管水电气视讯的相关职能部门,不得为乱占耕地建房者提供配套服务;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税务、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不得为乱占耕地建房者办理相关许可手续,不得为利用乱占耕地建房从事经营活动者办理相关证照。
严守耕地红线,坚决遏制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需要全社会的监督和参与。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对乱占耕地建房行为进行监督,积极举报,举报受理部门及电话:
蓝山县自然资源局:2213558
蓝山县农业农村局:2213306
蓝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213599
特此通告。
蓝山县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