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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270010/2021-44725 发文日期: 2020-09-27 发布机构: 蓝山县人民政府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主题词: 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
统一登记号: LSDR-2020-00010 信息时效性: 有效 文号 : 蓝政函〔2020〕23号
蓝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坚决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的通告
  • 2020-10-01 09:47
  • 来源: 蓝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蓝山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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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保护耕地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举措。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严重冲击了耕地保护红线、法律法规底线和国家粮食安全的生命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7号)及《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8号)等相关规定,为加强我县农村建房管理,坚决遏制农村新增乱占耕地建房,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0年7月3日全国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专项整治工作会议后,全县范围内所有乱占耕地建房必须立即停止,主动自行拆除,恢复土地原貌。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继续抢建的,一律依法强制拆除。严禁农村村民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或将耕地非法转让给他人建房。对在耕地上违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责令限期拆除、退还土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土地规划管理,严格遵守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规定,即: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三、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等部门和各乡镇、行政村应严格履行各自职责,切实加强日常动态巡察,及时发现并制止各类乱占耕地建房行为,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制止、严查处”,将乱占耕地建房违法行为遏制在萌芽状态。自然资源部门采取卫片执法方式,每月别耕地利用和变动情况。

四、主管水电气视讯相关职能部门,不得为乱占耕地建房者提供配套服务;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税务、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不得为乱占耕地建房者办理相关许可手续,不得为利用乱占耕地建房从事经营活动者办理相关证照。

严守耕地红线,坚决遏制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需要全社会的监督和参与。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对乱占耕地建房行为进行监督,积极举报,举报受理部门及电话:

蓝山自然资源局2213558

蓝山县农业农村局:2213306

蓝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213599

特此通告

蓝山县人民政府

2020年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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