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270010/2022-53489 | 发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蓝山县人民政府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 |
统一登记号: | LSDR—2022—01009 | 信息时效性: | 有效 | 文号 : | 蓝政办发〔2022〕11号 |
蓝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蓝山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林茶场,县直和省市驻蓝各单位:
《蓝山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蓝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9日
蓝山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问题,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31号)、《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中心城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永政办发〔2015〕12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坚持先落实社会保障资金后批准征地的“先保后征”原则,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足额安排社会保险费。政府与集体、个人共同负担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域内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对城市规划区域外,被征地农民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调地安置或由当地政府进行异地安置,并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体系;对不具备生产生活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法进行调地安置,当地政府又无法进行异地安置的,可参照本方案执行。
三、社会保障对象认定
1.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是指因县人民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而导致完全失地或户人均耕地面积低于0.3亩(含),具有本县常住户籍,户口在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且在征地时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16周岁以上(以县人民政府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日为基准日)的在册农业人口。
具体纳入社会保障人数,以户为单位按所征土地面积与该被征地户农村土地承包土地经营权证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地后以户为单位人均耕地面积少于0.3亩(含)的家庭整体纳入保障范围。
2.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确定,由被征地农民个人申请,以户为单位填写《蓝山县被征地农民申请表》,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委会或村民小组讨论通过,张榜公示7天后无异议的,加盖公章报乡镇人民政府初审,经县自然资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审核确认,再返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委会或村民小组张榜公示7天后,经县人民政府审定,报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办理登记参保手续。
3.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申请认定需提供以下资料:《蓝山县被征地农民申请表》;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二代身份证复印件、国家社会保障卡复印件;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被征地相关证明材料;近期两寸正面免冠彩照3张等相关资料。
四、保障内容和方式
1.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自愿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参加上述社会养老保险提供参保缴费补贴。
同一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无论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还是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的补贴标准一致。补贴实行先缴后补,选择不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及不符合参保条件的,不享受参保缴费补贴。
2.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参保缴费补贴的标准为:
参保缴费补贴额=被征地农民一次性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60%×12%×补贴年限。补贴年限按以下规定确定:16周岁以上40周岁以下的被征地农民,补贴5年;40-44周岁(含40周岁)补贴7年;45-49周岁(含45周岁)补贴9年;50-54周岁(含50周岁)补贴11年;55-59周岁(含55周岁)补贴13年;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补贴15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参加养老保险,除参保缴费补贴以外,按规定应由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个人缴纳。
第一次征地被确定为社会保障对象的被征地农民,在再次征地时不再重复确定为社会保障对象,其缴费补贴按第一次确定时的补贴标准不变。
3.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选择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按其一次性缴费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建立养老保险关系,并按本方案规定的标准享受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一次性补缴年限可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账结合制度实施时起计算,但补缴起始年龄不得早于16周岁,截止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时止,补缴年限不超过15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一次性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被用人单位招聘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个人应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继续缴费年限与一次性补缴年限合并计算。
4.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选择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按本方案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同等的参保缴费补贴,在其个人账户中增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养老保险缴费补贴项目,记录缴费补贴情况。
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但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被征地农民,在其缴纳当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后,将缴费补贴按补贴年限数逐年均等划入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每年划入的金额=缴费补贴金额÷缴费补贴年限),个人不缴费的年份,不享受缴费补贴;对距离待遇领取年龄的年限小于缴费补贴年限的,到待遇领取年龄时应享受的缴费补贴尚未全部划入个人账户,则在到达待遇领取年龄前一个月内将剩余的缴费补贴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对这类人员也可将缴费补贴一次性划入其个人账户。对原未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其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参保登记,在个人按规定档次补缴当地启动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来应缴养老保险费后,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并按上述规定将缴费补贴划入其个人账户。
已领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含没有个人账户人员,这类人员先补建个人账户),将缴费补贴一次性记入其个人账户,并从次月起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其增发月标准为缴费补贴除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一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缴费补贴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5.本方案实施前的征地项目涉及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按以下规定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手续。
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年龄段(计算到2015年12月31日止)逐年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具体为:2016年度对女性年满55周岁以上、男性年满60周岁以上年龄的保障对象办理参保手续;2017年度对女性年满50-54周岁、男性年满55-59周岁的保障对象办理参保手续;2018年度对女性年满45-49周岁、男性年满50-54周岁的保障对象办理参保手续;2019年度对女性年满40-44周岁、男性年满45-49周岁的保障对象办理参保手续;2020年度对女性年满16-39周岁、男性年满16-44周岁的保障对象办理参保手续.
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不按年龄段逐年参保,应在2016年12月31日办理完参保缴费手续。
6.本方案实施以后的征地项目涉及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应在政府缴费补贴确定后的自然年度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7.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应在上述规定的年度内参保缴费,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因缴费基数提高而增加的政府补贴和个人缴费部分均由参保人承担。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未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政府缴费补贴仍按当年确定的补贴标准不变。
五、制度衔接
1.原已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民,在征地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按上述相关规定一次性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享受缴费补贴,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规定办理。
2.原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被征地后符合社会保障对象条件的,也可按规定享受缴费补贴。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如果其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已缴费年限大于按上述规定一次性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将不再按上述规定一次性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其按规定可享受的缴费补贴用于补贴其以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或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凭年度缴费凭证领取缴费补贴;其已参保缴费年限小于按上述规定一次性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则按差额年限一次性缴费,缴费补贴用于补贴其一次性缴费后,仍有剩余的,可用于补贴其继续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或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凭年度缴费凭证领取缴费补贴。已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的,可将缴费补贴发放给其本人。
六、资金筹集、管理和监督
1.被征地农民可用发给其本人的征地补偿费缴纳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补贴)主要来源于用地单位缴纳、政府划拨和集体补助。
(1)用地单位缴纳。按照工业及政府基础设施、公益设施项目30元/平方米,其他项目60元/平方米向用地单位征收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高速公路和铁路建设项目社会保障费标准,仍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速公路和铁路建设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0〕63号)规定执行,即城市规划区内按每平方米20元、城市规划区外按每平方米10元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标准随着征地补偿标准和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调整而适时调整。
(2)政府划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要求,县人民政府每年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提取5%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3)集体补助。一次性提取10%的征地补偿费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4)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利息及其增值收入。
以上资金来源不足以支付缴费补贴的,由县人民政府予以解决。
2.用地单位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列入工程概算,计入用地成本,本着“谁用地谁负责”的原则,足额安排社会保障费用,不得减免、缓缴或欠缴。原用地单位欠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由县人民政府制订计划,限期足额收回。对限期追缴不到位的用地单位,不得再重新审批用地。
用地单位要在用地手续报批前,将自然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核定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足额缴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征地项目未获批准的,予以返还。
3.本方案实施前涉及的征地项目,按《永州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试行办法》(永政发〔2008〕26号)规定,以被征土地25%的土地补偿费为标准计提集体补助。集体补助已发给个人的,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必须在办理参保手续前缴清。
4.财政部门要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用地单位缴纳的、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和从征地补偿费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等,都要纳入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已开设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的继续使用,未开设的原则上不再新开专户,利用现有的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分账核算。
5.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上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结余、本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提取和支出计划,编制本级财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支出预算,确保所需资金足额到位。
6.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要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转借或擅自将资金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未能足额到位或未及时发放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7.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退回骗取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87条规定,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七、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审核
1.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关于“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不得批准征地”的规定,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的审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项目、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情况,要纳入征地报批前告知、听证等程序,维护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共同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需向省人民政府报批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对项目所涉及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保障项目、保障标准以及保障费用筹集办法等情况进行审核。自然资源部门要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审核意见作为用地报批的必备条件。
八、工作任务和职责
1.县人民政府成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分管自然资源的副县长和分管社会保障工作的副县长任副组长,其中分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副县长任常务副组长,县政府办、监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财政、公安、审计、农业农村等部门及有关乡镇负责人为成员。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负总责,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为联席会议召集人。联席会议原则上一季度召开一次,听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情况汇报,指导、监督和协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研究拟定全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处理重大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事项;协调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工作。召集人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临时召开联席会议。
2.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县直相关部门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1)核实保障对象。
自然资源部门牵头,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公安、乡镇等部门负责对被征地农民人均耕地的认定,按所征土地面积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权证总面积的比率,共同确定被征地农民应保障人数,审核确定保障对象具体人员。
被征地农民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申报,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名单的初审,由县自然资源部门牵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公安等部门审核确认保障对象具体名单,经两次公示后,县人民政府审定,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2)资金筹集和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筹集、管理以及政府补助资金的划拨工作,负责5%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解缴,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经费的落实。
负责实施征地拆迁补偿的自然资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乡镇等部门应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将10%的征地补偿费直接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财政专户。
监委、审计等部门负责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参加养老保险资金落实、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3)养老保险政策落实。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养老保险保障政策解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参保缴费、缴费补贴资金的测算以及养老保险待遇的支付工作。
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政府缴费补贴资金由城乡居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建账、实账管理,只能用于支付被征地农民政府补贴养老金,不得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相互挤占、挪用。
自然资源部门建立全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数量变化台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立全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台帐;公安部门建立全县被征地农民户籍台帐。
3.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政策性、情况复杂、矛盾纠纷多,工作启动后,业务量非常大,要增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部门工作力量,设立专门的机构,配备3-5名专职工作人员,具体保障实施工作。同时,每年安排专项工作经费,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正常开展。
4.为确保工作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评估范畴,县人民政府对相关工作定期进行督查。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成联合监督检查组,定期对资金收缴、运行和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依法依规开展,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九、其他
1.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以养老保险为主,今后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统筹考虑其它社会保险内容。
符合城乡居民低保及其它社会救助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可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2.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蓝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蓝山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蓝政办发〔2016〕15号)同时废止。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
蓝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