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全省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湘人社发〔2018〕49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8年5月1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止,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按19%执行。
二、从2018年5月1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止,全省失业保险总费率按1%执行(其中:单位费率0.7%,个人费率0.3%)。
三、从2018年5月1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止,在保持八类费率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全省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在费率下调期间,如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低于12个月平均支付水平,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停止降低工伤保险费率。
此次阶段性降低全省社会保险费率期满后,全省社会保险费率按照国务院部署和我省基金支撑能力的实际情况再统一作相应调整。
详细内容请查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全省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湘人社发〔2018〕49号)文件。
蓝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