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的目的和意义
因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等需要,还存在需要收回单位和个人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情形。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补偿行为,统一补偿标准,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参考省内其他县区的经验,结合本县实际情况,我局在《永州市中心城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办法》(永自然资发〔2024〕1号)基础上,研究起草了《蓝山县补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4.《湖南省国有建设用地储备办法》
三、制定主要历程
1.起草。自2024年12月中旬开始起草,2025年1月中旬完成征求意见稿,并于2025年1月22日提交局党组会议进行了讨论。
2.征求意见及修改。2025年2月,发函征求了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事务中心的意见建议;修改完善后提交第十八届县人民政府第60次政府常务会议(2025年2月16日召开)审议通过。
3.规范性文件审查。2025年3月12日,局政策法规股进行规范性文件审查通过;2025年3月12日,局党组会议同意《蓝山县补偿收回国有建议用地使用权办法(送审稿)》以规范性文件行文,送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以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后,按程序报县政府行文。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四章十条,包含总则、补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程序、特别规定、附则等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部分第一条至第三条。该部分明确了行文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以及土地使用权收回的原因及实施主体等。
第二章 补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程序部分第四条至第五条,主要明确了补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程序,以及土地使用权收回决定的执行措施等。
第三章 特别规定部分第六条至第七条,主要明确了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款提存的情形和领取土地补偿提存款的程序等。
第四章 附则部分第八条至第十条,主要明确了《办法》施行起始时间、施行准则、相关政策规定和有效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