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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270010/2025-61774 发文日期: 2025-04-02 发布机构: 蓝山县数据局(行政审批服务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主题词: 补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
统一登记号: LSDR—2025—01002 信息时效性: 有效 文号 : 蓝政办发〔2025〕5号
蓝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蓝山县补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办法》的通知
  • 2025-04-04 11:28
  • 来源: 县司法局
  • 发布机构:蓝山县数据局(行政审批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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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SDR—2025—01002

蓝政办发〔20255

蓝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蓝山县补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

使用权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林茶场,县直和省市驻蓝相关单位:

   《蓝山县补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办法》已经第十八届县人民政府第六十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蓝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42


蓝山县补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范补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湖南省国有建设用地储备办法》省政府令第224号和《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印发〈永州市中心城区补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办法〉的通知》永自然资发〔2024〕1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蓝山县补偿收回地面无建筑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面有建筑物的,按照《蓝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蓝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蓝政发〔2020〕1号执行。

第三条  公共利益需要或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造等,需要使用单位和个人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县自然资源部门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依法以补偿收回方式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二章 补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程序

第四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偿收回的程序

由项目用地业主单位根据县自然资源部门的规划条件和要求,就建设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应收回的国有建设用地查清土地权属来源、面积、规划指标、利用现状、是否给予补偿等相关情况,与土地使用权人沟通协调,完成收回前期工作;同一宗地中,因收回部分土地使用权后,剩余土地不能单独规划或单独建设的,应当同时补偿收回。

县自然资源部门对土地收回前期工作进行审查后,将拟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原因、依据、面积、范围、补偿方式等情况书面告知土地使用权人,充分听取土地使用权人的意见,初步达成一致后再会同相关部门与土地使用权人共同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

县自然资源部门在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拟定《补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方案》,补偿收回方案应包括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依据和方式、土地使用权人名称、位置、面积、范围、现状、补偿等内容。

《补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方案》经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县自然资源部门根据收回方案发布《补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告》,并送达土地使用权人和抵押权人等权利人,同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公告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土地使用权人在公告期内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听证的,县自然资源部门应按照规定在30日内依法组织听证。

县自然资源部门结合公告和听证情况完善《补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方案》,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依法下达《补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

县土地储备机构根据《补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补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县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补偿款安排县土地储备机构相关资金,由县土地储备机构将补偿款拨付给被补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人,并办理收回土地相关手续;县自然资源部门同时收回并注销原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

第五条《补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原土地使用权人未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未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县自然资源部门可公告注销原土地使用权证和不动产权证,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补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的执行。

第三章 特别规定

第六条  《补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满30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自然资源部门将收回土地补偿款交公证机关或人民法院予以提存:

在规定期限内,无权利人申报权利的,或者虽有权利人申报,但拒不领取收回土地补偿款的;

根据当事人提交的权利申报材料、资料等,不能确认收回土地补偿款支付对象的;

土地使用权有争议,或者虽经政府确权但使用权归属争议仍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过程中的;

不能向土地使用权人直接支付收回土地补偿款等其他情形的。

提存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县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将收回土地补偿款提存情况书面告知相关权利人及相关单位;无申报权利人的,应当通过报刊等媒介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  收回土地补偿款提存后,土地使用权人向县自然资源部门申报权利,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土地使用权人按本办法相关规定与县土地储备机构签订《补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并凭补偿协议到提存的公证机关或人民法院领取补偿款。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我县此前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施行前,已由县自然资源部门受理或已签订《补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的,按原政策标准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在施行过程中,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本办法有效期五年。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                      

  蓝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4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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