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政务公开 > 工作动态
分享到:
索引号: | 4311270010/2024-00877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蓝山县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 |
名称: | |||
文号 : |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森林防火安全十不准内容如下:
1、不准烧荒烧垦、烧荒积肥、烧田埂草。
2、不准上坟时烧纸、烧香、放鞭炮、放孔明灯。
3、不准在林区吸烟。
4、不准在野外烧蜂、烧蚂蚁、烧火驱兽和使用火铳枪械狩猎。
5、不准夜间在林区点火把照明行路。
6、不准炼山造林或烧木炭。
7、不准痴、呆、精神病患者、小孩进入林区。
8、不准见火不报、不救。
9、不准在林区烤火取暖、生火野炊。
10、不准破坏森林防火宣传牌、瞭望台(哨)。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