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1、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纳入全面深化改革顶层设计,明确要求“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
2、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立有利于促进农村资源要素的市场化配置,推动解决乡村振兴“钱从哪里来、人往哪里去、地当如何用”的难题,撬动大量资本向农业农村集聚,充分释放农村产权价值,有效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美丽新村建设和农民就地就业,为乡村振兴注入源源不断的动力和活力。
二、出台依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要求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湘政办发〔2022〕44号)文件规定,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是为各类农村产权依法流转交易提供服务的平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功能是集信息发布、产权交易、法律咨询、资产评估、抵押融资等为一体的为农服务综合平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是政府主导、服务“三农”的非盈利性机构,可以是事业法人,也可以是企业法人。
三、适用范围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草地、养殖水面等经营权,可以采取出租、入股、转让、抵押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不能超过法定期限。
2.林权。是指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可以采取出租、转让、入股、抵押、作价出资或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不能超过法定期限。
3.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四荒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按照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有关规定进行流转交易;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交易。
4.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是指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5.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经营权。农村集体机动地、未承包到户土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水面等经营权,采取出租、转让、入股、作价出资或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协商确定。
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农户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取得的股权。
7.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所有权。是指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可以采取转让、租赁、拍卖等方式流转交易。
8.农村建设项目招标、货物和服务采购、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农村集体用自有资金或上级部门投入的项目资金开展招标、采购、招商和转让等。
9.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使用权。是指农户、新型经营主体和农村集体等拥有的不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小型水利设施设备使用权,可以采取转让、租赁、承包、股份合作等方式,有偿转让整体或部分使用权。
10.依法可以交易的农村闲置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
11.国有农牧渔场、农业产业化企业、集体及个人投资兴办的企业等涉农产权交易。
12.供销合作社系统所拥有的产权交易、资产处置等。
13.农业类知识产权。主要包括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植物新品种权、畜禽新品种权、地理标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和经省级认定的农业科技成果等,可以采取转让、许可使用、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交易。
14.其他依法应当交易的农村产权。包括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
四、主要内容解读
本办法基本内容包括:1、总体要求;2、建设内容;3、实施步骤;4、保障措施。包括补充耕地指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林权、农村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及对应的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水域、滩涂养殖权、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农村资产股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四荒地”承包经营权、小型水利设施经营权、农业服务类项目、大宗农产品交易、资产处置、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和各类农村知识产权、专利设备设施、生产工艺、技术培训服务等交易,以及农村产权抵押融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招商、农村建设项目招标、农业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
1.《方案》强调,在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设立交易服务大厅,开设政策咨询、受理登记、组织交易、交易鉴证、资金结算、经济服务等服务窗口,建立工作台账,配置专用档案柜,配备产权交易信息发布电子显示屏。乡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要根据自身条件,设置服务窗口,并明确承担部门和工作人员。
2.《方案》明确,建设专门的网络信息传输系统和线上交易系统,基于互联网实现交易审核、信息发布、业务管理、招标竞价、电子监察等多重功能,做到县、乡两级产权信息的贯通应用。依托农村产权网上交易系统,开发农村产权电子化交易系统和信息化管理系统,打造全县统一的软件管理、硬件支撑服务平台,做到一个网站交易、一个系统管理、一套软件运行、一个后台支持,为农村产权交易提供服务。建立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数据库网控中心,与各涉农产权主管部门的农村产权信息数据库进行对接,实现农村产权信息共享。适应智能化发展趋势,配套开发第三方应用程序,建立交易便捷、功能覆盖的手机终端系统。
3.《方案》规定,本县辖区内各类农村产权的流转交易均由县级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组织,并完成交易,否则,交易双方的权、责、利不予以保障。
4.《方案》指出,需要进行产权交易的项目,首先由产权人写出交易申请,县级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审核后,发布信息,产权受让人申请并接受资格审查,按程序公开交易,双方当事人签约成交,最后由县级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组织相关资料向县直有关部门提出变更产权登记。
5.《方案》要求,县级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的交易服务费根据当地物价水平,报县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实行单向收费,不向转让方收取交易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