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范涉企执法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5〕5号),蓝山县开展了行政检查主体资格清理确认工作。经县司法局依法审核并报县人民政府审定,现将蓝山县行政检查主体予以公布如下。
一、行政机关
序号 |
单位名称 |
1 |
蓝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行使金融监管职能) |
2 |
蓝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
3 |
蓝山县教育局 |
4 |
蓝山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
5 |
蓝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6 |
蓝山县民政局 |
7 |
蓝山县司法局 |
8 |
蓝山县财政局 |
9 |
蓝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0 |
蓝山县自然资源局 |
11 |
蓝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2 |
蓝山县交通运输局 |
13 |
蓝山县水利局 |
14 |
蓝山县农业农村局 |
15 |
蓝山县林业局 |
16 |
蓝山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17 |
蓝山县卫生健康局 |
18 |
蓝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19 |
蓝山县应急管理局 |
20 |
蓝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1 |
蓝山县统计局 |
22 |
蓝山县公安局 |
23 |
蓝山县医疗保障局 |
24 |
蓝山县国家保密局 |
25 |
蓝山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
26 |
蓝山县档案局 |
27 |
蓝山县事业登记单位管理局 |
28 |
蓝山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29 |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蓝山分局 |
30 |
蓝山县审计局 |
31 |
蓝山县塔峰镇人民政府 |
32 |
蓝山县祠堂圩镇人民政府 |
33 |
蓝山县新圩镇人民政府 |
34 |
蓝山县汇源瑶族乡人民政府 |
35 |
蓝山县大桥瑶族乡人民政府 |
36 |
蓝山县犁头瑶族乡人民政府 |
37 |
蓝山县楠市镇人民政府 |
38 |
蓝山县浆洞瑶族乡人民政府 |
39 |
蓝山县土市镇人民政府 |
40 |
蓝山县荆竹瑶族乡人民政府 |
41 |
蓝山县毛俊镇人民政府 |
42 |
蓝山县湘江源瑶族乡人民政府 |
43 |
蓝山县太平圩镇人民政府 |
44 |
蓝山县所城镇人民政府 |
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序号 |
单位名称 |
1 |
蓝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
2 |
城南派出所、城北派出所、竹管寺派出所、祠堂圩派出所、楠市派出所、土市派出所、太平圩派出所、新圩派出所、毛俊派出所、所城派出所、大桥派出所、浆洞派出所、荆竹派出所 |
三、受委托组织
本县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接受相关行政机关委托开展行政检查。
除上述主体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以各种名义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实施行政检查;严禁外包给中介机构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
备注:
1.各派出所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以各自名义实施行政检查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2.本行政区域具有行政检查主体资格的垂直管理单位名单另行公布。
3.本公告的行政检查主体将根据法律、法规及规章立改废和机构改革等情况进行动态管理。
4.各行政检查主体应当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5〕5号)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本单位受理行政检查投诉举报的机构及其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蓝山县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