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蓝山县委、县政府关于有效缓解城区行车难、停车难问题的重要部署,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湘发改价费规〔2020〕801号)等法律法规,并参照永州市中心城区公共停车场及道路泊位收费情况,经价格调查、现场勘察、成本测算、召开听证会等法定程序后,报请蓝山县第十八届县人民政府第五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蓝山县城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现予以公布。请相关运营单位严格执行。
附件:《蓝山县城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试行)》
蓝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12月6日
附件
蓝山县城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放服务
收费标准(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湘发改价费规〔2020〕801号)等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经请示蓝山县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县实际,对蓝山县城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政策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财政部、发改委、住建部关于印发<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116号)、《湖南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湘发改价调〔2019〕847号)、《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湘发改价费规〔2020〕801号)、《湖南省定价目录》(湘发改价调规〔2023〕125号)等相关文件制定。
二、收费标准
参照永州市中心城区公共停车场及路内泊位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按照超时停车差异化定价的原则,核定价格为政府指导价,实行最高限价管理,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一)Ⅰ类城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放收费时段和收费标准
1.收费时段:白天时段8:00-20:00;晚间时段:20:00-次日8:00(免费);
2.收费标准:白天道路停车45分钟内免费,45-60分钟计费3元,1小时后每30分钟计费一次,按1.5元/30分钟计费(不足30分钟按30分钟计费);
3.单次停放、每昼夜(0-24时)最高收费不超过16元,第二天重新开始按标准计费。
(二)Ⅱ类城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放收费时段和收费标准
1.收费时段:白天时段8:00-20:00;晚间时段:20:00-次日8:00(免费);
2.收费标准:白天道路停车60分钟内免费,1小时后每30分钟计费一次,按1元/30分钟计费(不足30分钟按30分钟计费);
3.单次停放、每昼夜(0-24时)最高收费不超过13元,第二天重新开始按标准计费。
三、优惠政策
(一)执行任务的军、警车辆和消防车、有标识的行政执法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殡葬车、执行任务的城管综合执法车、医疗废弃物转运车免费;以及持有本人残疾人证、驾驶证和车辆行驶证的残疾人驾驶的本人专用车辆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车辆一律免于收费。
(二)春节法定假期间,县政府依法授权的运营公司建设运营的公共停车场及依法施划的道路公共资源临时停车泊位一律免予收费。
(三)执法部门在执行公务中暂扣的车辆,暂扣期间车辆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由执法部门承担。执法部门通知车主领取扣留的车辆,车主逾期未领取产生的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由车主自行承担。
四、其它事项
1.运营公司要严格按照《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湘发改价费规〔2020〕801号)规定实行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加强收费人员的管理,提供优质的服务。
2. 运营公司应当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处和收费处醒目位置,按规定公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内容,包括:车型分类、计费时段、收费标准、服务承诺、监督机关及价格举报电话等。没有按规定公示的,不得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3. 运营公司应当按照湘发改价费规〔2020〕801号及蓝山县人民政府相关规定要求,向财政或者税务部门办理票据领取手续,收费收入按要求纳入财政管理和依法纳税。
4.本收费标准自2024年12月6日起执行,试行一年,期满后重新办理。未尽事宜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湘发改价费规〔2020〕801号)等文件执行,期间省、市如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蓝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