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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蓝山县乡镇居民自建房消防安全领域授权委托执法的通知
  • 2023-06-15 15:21
  • 来源: 蓝山县消防救援大队
  • 发布机构:蓝山县政务公开办公室
  •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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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

为全面推进居民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和执法工作,根据《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实施工作意见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研究制定《蓝山县消防救援机构授权、委托下放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事项指导清单》,县消防救援大队拟定将1项消防行政许可和13项目行政处罚权限下放至14个乡镇,赋予14个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执法权限,以其自身名义行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授权乡镇开展消防监督执法问题。依法授权后,乡镇为消防监督执法主体,必须配备2名以上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及法制审核员,规范行政审批流程,按照《清单》自主开展消防监督执法。各乡镇开展消防监督执法时,必须使用消防部门提供的监督检查表格模板和责令改正文书模板;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文书采用当地司法部门规定的通用模板。县消防救援机构对乡镇授权执法建立案件质量评价评议制度,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及考核评议,及时督促指导乡镇整改执法不规范的问题,发现利用消防执法牟取私利等违纪违法线索一律移送当地纪检部门严肃查处。

二、关于委托乡镇开展消防监督执法问题。消防救援大队对乡镇被授权(委托开展的执法工作进行全程业务指导,采用消防救援部门统一的文书模板进行监督执法。对公民个人处20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3000元以下罚款、警告的行政处罚,乡镇街道可直接做出处罚决定;对公民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经县消防救援大队业务指导和法制审核后,方可做出处罚决定;对案情复杂及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或3万元以上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县消防救援大队进行直接业务指导、法制审核,报永州市消防救援支队进行法制复核后,方可做出处罚决定。

三、关于特殊案件的办理问题。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需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的,由乡镇移送辖区救援机构办理;涉及行政拘留处罚的,由乡镇直接移送当地公安机关查处;涉及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或国家命令淘汰的消防产品且逾期未改的处罚,由乡镇移送辖区消防救援机构办理。

四、关于委托乡镇街道办理行政许可的问题。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办理委托手续后,乡镇可办理居民自建房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300平方米以下的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需报县消防救援大队技术复核)。文书使用消防救援机构提供的法定文书,所有行政许可均应经消防救援机构进行审核或复核。

各乡镇授权执法和委托办理行政许可工作的业务指导,按照县人民政府和司法部门规定要求,履行好委托、授权的程序,确保乡镇授权消防执法和委托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规范、办案合法。同时加强部门信息沟通,明确监管界限,避免出现重复执法现象。完成授权委托后,各乡镇街道必须在门户网站公示执法事项清单。

附件:蓝山县消防救援大队委托下放执法事项清单

蓝山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3年6月15

附件:


蓝山县消防救援大队委托下放执法事项清单

编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设定依据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

居民自建房领域内,建筑面积300㎡以下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行政许可
(委托乡镇、街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款: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

2

居民自建房领域内,对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处罚

行政处罚
(授权乡镇、委托街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
核查发现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相应许可。

违法行为情形:1、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
2、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
处罚基准:3万-30万

3

居民自建房领域内,对违规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违规使用明火作业,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罚

行政处罚
(授权乡镇、委托街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1、两年内有同类违法行为的;经消防救援机构指出,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 五日以下拘留(移送公安机关办理);
2、初次有本条所列行为的;消防救援机构机构指出后,立即改正的;其他依法应当从轻的情形, 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处罚;

4

居民自建房领域内,对消防设施、器材、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未保持完好有效或者损坏、挪用、擅自拆除、停用,妨碍安全疏散、消防车通行,影响消防安全、逃生、灭火救援,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行政处罚
(授权乡镇、委托街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5

居民自建房领域内,对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授权乡镇、委托街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6

居民自建房领域内,对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电器线路、燃气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授权乡镇、委托街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7

农村地区居民自建房领域内的消防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
(授权乡镇)

违反《湖南省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14条:
(一)损坏消火栓、消防水池等公共消防器材和设施;
(二)擅自搭建临时建(构)筑物,侵占防火间距或者堵塞消防通道;
(三)使用铜丝、铁丝代替保险丝,安装不合格的电气保险装置;
(四)在楼梯间、楼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区域停放电动车、堆放物件,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五)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或者堆放柴草、饲料、农作物等易燃、可燃物的地方使用明火、燃放鞭炮和吸烟。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8

居民自建房领域内,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行政处罚
(授权乡镇、委托街道)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四项: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单位违反此项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此项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备注:以上事项依据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的《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依法授权乡镇对自建房领域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执法、委托街道实施自建房消防安全监督执法;委托乡镇、街道开展自建房领域内、建筑面积300㎡以下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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