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山县自来水公司:
你司《关于调整蓝山县公共管网供水终端价格的报告》(蓝水司2022〕64号)收悉。根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湘发改价调规[2021]131号)、《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湘发改价调规[2022]620号)等文件精神,我局严格按照定价程序,经价格成本监审、召开价格听证会、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拟定出《关于拟定调整我县城区自来水价格(试行)定价情况汇报》,经局党组研究,并报请县政府2023年2月3日蓝山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第20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城区水价调整
1、将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梯价格调整为1.8元/m³;第二阶梯价格调整为2.7元/m³;第三阶梯价格调整为5.4元/m³;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调整为2.9元/m³;特种用水价格调整为7.7元/m³。
2、污水处理费:根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调整全省城乡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20]858号)、《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委<关于完善长江经济带污水处理收费机制有关政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20]517号)文件规定,居民用水按0.85元/m³收取,非居民用水按1.2元/m³收取。
3、水资源费:根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水利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1]473号)文件规定,公共取水按0.08元/m³收取。
4、垃圾处理费:根据《蓝山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蓝山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批复》(蓝发改价[2021]4号)文件规定。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0.3元/m³/户随水费代征。
到户价详见附表(蓝山县城区供水价格及分类表)。
二、居民生活用水量调整
居民生活用水量实行阶梯水量。以常住人口5人家庭为基数,每户每月第一阶梯水量为0-24m³(含24m³),第二阶梯水量为24-36m³(含36m³),第三阶梯水量为36m³以上。
其中,未实行抄表到户的合表户居民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的售水量计入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梯售水量。
三、低收入家庭保障措施
我县城区自来水价格调整后,对持有民政部门颁发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额领取证》的低保户继续执行水价优惠政策,即凭证每户每月免收4m³水费。
四、水价分类执行范围
1、居民生活用水主要指城镇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
2、非居民用水主要指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等。
部队生活用水、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集体宿舍生活用水、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非营利性托幼机构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按照居民生活类用水价格执行。
3、特种用水主要包括洗车、洗浴、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高尔夫球场用水等。
对城区消防、环卫、绿化等市政公用设施用水,供水企业可按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梯价格,由政府包干购买或协商议定。
五、加强宣传引导
你公司接此通知后,要按照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有关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妥善处理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六、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3年4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为一年。4月1日后对用水户的第一次抄表执行原价格,第二次抄表执行调整后的价格。
蓝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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