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度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计划的通知》(湘振局发〔2022〕36号)文件精神,由省财政厅(湘财预〔2022〕272号)文件下达我县2468万元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中央衔接资金)。
根据国家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19号)和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农〔2021〕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该批资金主要用于三个方面:一是2153万元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发展任务;二是275万元用于少数民族发展任务;三是40万元用于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任务。
一、分配原则
1、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农〔2021〕10号)文件精神,中央衔接资金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发展任务的2153万元中的70%以上必须用于脱贫村建设;用于非脱贫村建设的部分不得超过30%。
2、中央衔接资金的60%左右要用于产业发展;40%左右的资金用于乡村建设、就业项目等支出。
3、中央衔接资金用于少数民族发展任务的275万元全部用于少数民族乡的建设。
4、中央衔接资金用于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任务的40万元用于国有林场建设。
5、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农〔2021〕10号)文件,衔接资金安排的项目必须从项目库中选取,不在项目库中的项目一律不予实施。
二、分配情况
1、中央衔接资金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发展任务的2153万元其中拟安排1508万元用于脱贫村建设,645万元用于非脱贫村建设;388万元用于塔峰镇、新圩镇、大桥瑶族乡、祠堂圩镇、毛俊镇、楠市镇、土市镇、所城镇8个乡镇的秋冬水利生产设施建设;401万元用于小额信贷贴息、春季雨露计划、致富带头人培训等方面的支出;剩余部分用于发展产业、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等。
2、中央衔接资金2468万元的61%(1506万元)用于产业发展;39%的资金(962万元)用于乡村建设、就业项目等支出。
3、中央衔接资金用于少数民族发展任务的275万元全部用于大桥瑶族乡、荆竹瑶族乡、汇源瑶族乡、浆洞瑶族乡、犁头瑶族乡、湘江源瑶族乡6个少数民族乡的13个项目建设。
4、中央衔接资金用于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任务的40万元用于南岭国有林场建设。
三、工作要求
1、各乡镇要督促各项目村加快项目实施进度,指导项目村完善项目资料,确保4月20日之前全部完成报账工作。
2、请项目涉及乡镇加强与国土、环保和林业等部门衔接,避免出现国土、环保和林业方面违纪违规问题。请求县自然资源局、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蓝山分局、县林业局加强政策业务指导。
3、请项目涉及乡镇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流程加强项目实施管理,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抓好项目实施工作跟踪督促和质量监督,确保项目按时保质完成。
附件:关于蓝山县2023年第一批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分配使用计划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