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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20号)
  • 2024-02-02 09:21
  • 来源: 蓝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机构:蓝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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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蓝市监处罚〔2024〕20号


  当事人:蓝山县利康中药材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127MA4ME0G37F
  经营地址:湖南省永州市蓝山县塔峰镇边贸城87号
  经营者:成分良
  身份证号码:432927XXXX1516
  联系电话:135XXXX5336
  2023年11月26日,我局接到投诉举报信称蓝山县塔峰镇边贸城87号经营假劣中药,要求我局及时调查核实。
  2023年11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和蓝山县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到蓝山县塔峰镇边贸城87号蓝山县利康中药材店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店经营场所货架上发现一笑堂®龟甲胶(每盒装250克,国药准字Z41020165,企业名称:山东一笑堂阿胶集团有限公司,产品批号:18020106,生产日期:2018.01.16,有效期至2022.12,已超过有效期,现存4盒)等8种药品,当事人未能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随即对上述情况制作了《现场笔录》,同时制作《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蓝市监扣(2023)105号),将上述药品扣押。
  2023年12月11日报局领导批准立案(备案号227号)。
  2023年12月11日,我局对当事人蓝山县利康中药材店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蓝市监限提[2023]34号)和《询问通知书》(蓝市监询通[2023]34号),通知蓝山县利康中药材店经营者成分良在收到通知后七日内或在2023年12月18日之前携带相关证明、材料来我局接受询问调查药店采购、贮存管理、销售药品相关事宜。
  经查,当事人只取得了《营业执照》,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上述药品是2020年从邵阳廉桥购进。一笑堂®龟甲胶购进2000克,销售价格300元/1000克,销售了1000克,现存1000克,已超过有效期;胆南星购进1000克,销售价格60元/1000克,销售了191克,现存809克;东语®阿胶购进2000克,销售价格150元/1000克,销售了1250克,现存750克;人工牛黄购进1000克,1元/1克,销售了500克,现存500克,已超过有效期;龟甲胶购进1000克,销售价格260元/1000克,销售了150克,现存850克,已超过有效期;阿胶购进2000克,销售价格150元/1000克,销售了1840克,现存160克,已超过有效期;东语®鹿角胶购进1000克,销售价格260元/1000克,销售了250克,现存750克;龙血竭购进2000克,销售价格140元/1000克,销售了750克,现存1250克。上述8种药品货值共计3060元,违法所得共计1493.96元;其中4种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货值金额2160元。未提供上述药品供货方的资质证明材料、合法购进票据,未建立药品购进验收台账及销售台账。
  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同时经营超过有效期药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第九十八条第三款(五)项“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构成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及经营劣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3年11月26日,投诉举报信息1份,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二、2023年12月11日,由我局审批的《立案审批表》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按照规定履行立案批准程序的书证。
  证据三、2023年11月27日的《现场笔录》1份及《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蓝市监扣[2023]105号)、《场所/设施/财物清单》各1份,扣押的药品,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及经营超过有效期药品的事实。
  证据四、2023年12月11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对中药材店经营者成分良进行调查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当事人存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及经营超过有效期药品的事实。
  证据五、2023年11月6日,对当事人下达《询问通知书》(蓝市监询通[2023]31号)、《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蓝市监限提[2023]31号),证明我局一次性告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来我局接受询问调查并提交相关证件材料。
  证据六、由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只有经营中药材资质,无经营药品资质。
  证据七、经营者成分良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合法公民。
  证据八、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管理系统截图打印一份,证明当事人既往无违法行为被处罚记录。
  以上证据收集的程序和途径合法,真实有效,与案件都具有关联性,均已查证属实,并经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签名或盖章确认,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当事人同时触犯两个法律条款,构成了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和销售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存在竞合,择一重处。
  2024年1月4日,我局召开局领导集体讨论会,考虑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当事人近五年来未受行政处罚,购进的涉案药品数量较少,涉案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未造成危害后果,家庭发生变故,经济困难,且当事人态度诚恳,主动整改并承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一)项、《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八条(二)、(五)项、第九条(三)项规定,具有减轻处罚情节。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给予减轻处罚。
  2024年1月18日,我局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蓝市监罚告〔2024〕7号),告知书于2024年1月22日由成分良签收。
  2024年1月25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一份《报告》,陈述了造成违法行为的成因,承认了自己的违法行为,案发后对中药材店的所有产品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清查,改正了违法行为,强调自己经济困难,恳请我局给予减轻处罚或减免处罚。
  因该案在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之前,我局已经召开了案审会,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意见已经予以了考虑,已经予以了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
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一笑堂®龟甲胶等8种药品;
  二、没收违法所得1493.96元;
  三、罚款2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贰万壹仟肆佰玖拾叁元玖角陆分(21493.96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蓝山县农商行(代收机构名称:湖南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蓝山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82014200000000686)。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蓝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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