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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山县城乡低保家庭收入及财产核算办法(试行)
  • 2017-07-03 00:00
  • 来源: 县民政局
  • 发布机构:
  • 作者:周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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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山县城乡低保家庭收入及财产

核算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的有关规定和民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的意见》(民发[2015]55号)、永州市民政局《永州市城乡低保家庭收入及财产核算办法(试行)》(永民发[2017]2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核算的范围和内容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以下简称供养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包括:

(一)   夫妻;

(二)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包括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含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养父母、继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亡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四)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

未与低保申请人共同生活的法定供养义务人,认为自己无供养能力或实际供养水平达不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应向民政部门书面说明本人丧失供养能力的原因及理由,并依法授权民政部门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查。

监狱服刑及劳动教养人员、连续3年以上(含3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第二条家庭经济状况核算的内容包括低保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

各地在核定家庭收入、财产时,适当考虑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就学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因素,综合评估家庭贫困程度。

第三条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在扣除家庭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后的总和。主要包括:

(一)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含受聘受雇于单位或个人、从事各种自由职业、兼职和零星劳动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福利。同时扣除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劳动报酬、务工收入、各种福利及其他劳动收入。

(二)经营净(纯)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净收入,是全部经营收入中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净收入。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收入。

(三)财产性收入。指家庭成员所拥有的金融资产、住房等非金融资产和自然资源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而获得的回报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净收入。包括土地和房屋出租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投资股息红利、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其他投资收入、知识产权收入、财产变卖收入、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所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所得、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所得、其他财产性收入。

(四)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转移净收入。包括离退休金、养老金、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保险索赔、捐赠收入、遗产收入、赡养(抚养、扶养)收入、一次性安置费和经济补偿金、粮食直补和各种政府补贴、博彩及其他偶然所得。

第四条 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一)政府对为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的个人给予的奖励金和特殊津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入党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老党员生活补贴,见义勇为奖励金。

(二)优抚对象按照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立功荣誉金、护理费;退役士兵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义务兵家庭享受的优待金、奖励金。

(三)政府、社会和学校给予在校学生的助学金、奖学金。

(四)政府、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的医疗救助、慈善救助等临时性救助金。

(五)因工()负伤人员的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人辅助器具费,因工()死亡人员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费。

(六)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所得中按照规定用于购买(或重建)自住房屋(含必要的搬迁、装修、购置普通家具家电)等实际支出的部分。

(七)政府发放的高龄老人生活补贴、物价补贴、节日补助、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独生子女费、计生奖励扶助费、重度残疾人生活补助金和护理补贴金。

(八)从业人员按规定由单位代缴的基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九)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应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可从家庭收入中扣减。

第五条家庭财产是指低保申请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主要包括:

(一)现金、存款及有价证券;

(二)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大型农机具、船舶;

(三)房屋及商住出让地;

(四)债权;

(五)其他财产。

第二章 家庭收入及财产的核算

第六条低保家庭收入核算以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础。城镇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其提出申请前6个月内的家庭净收入总和计算家庭收入;农村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其申请前12个月内的家庭净收入总和计算家庭收入。测算公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共同生活家庭人口。

第七条各类收入的核算办法及标准:

(一)工资性收入的核算。

1.有固定劳动合同,能够出示有效工资性收入证明(含用工单位财务凭据、银行打卡记录)的,按所证明的收入计算;但出具的收入证明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申请人所在的用人单位携带相关劳动用工资料到当地人社部门接受核查,其收入按照人社部门核查的结果认定。

2.从事灵活就业不能提供有效收入证明的,比照当地同行业劳务价格或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计算。无比照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3. 对法定劳动年龄内因病因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务工人员,不能提供有效收入证明的,依据个人劳动力系数和务工所在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城镇务工收入=务工所在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力系数。劳动力系数由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对于家庭中有患重特大疾病、重度残疾等需要特殊照顾的家庭成员,共同生活的其他主要劳动力系数适当给予扣减(具体标准附后)。

(二)生产经营净收入的核算。

1. 低保申请人家庭种(养)殖的品种(如粮食、蔬菜、鸡、鸭、猪)和规模以自给消费为主的,其种(养)殖收入按保障标准的50%×家庭人口计算。

如种(养)殖的品种或规模以经营性为主的,收入以本地区同等作物(养殖品种)的市场价格与实际产量或出栏数核算;不能确定实际产量或实际出栏数的,以当地去年同等作物或(养殖品种)的平均产量核算。

2. 从事工商经营服务活动的收入参照当地同行业收入情况计算。从事个体经营,有自有或租用门面,按税务部门调查核定营业额的20%计算收入,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收入。未租用固定门面的,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收入。

3. 对法定劳动年龄内因病因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农业生产经营人员,难以核实其生产经营收入的,依据个人劳动力系数和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计算,即农业生产经营收入=本地区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劳动力系数。在计算农业生产经营收入时,县区根据各乡镇、村的经济发展状况、贫困程度,在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数的基础上,可适当减少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数值。

(三)财产性收入的核算。

财产租赁、转让或变卖收入按租赁、转让或变卖协议(合同、票据)计算;不能提供租赁、转让或变卖协议(合同、票据)或租赁、转让、变卖协议(合同、票据)价明显偏低的,按当地同类财产的市场租赁、转让或变卖价格计算;存款及利息、有价证券、红利收入等按实际收入计算。

(四)转移性收入的核算。

1. 职工因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所领取的生活补助费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在申请低保时,其家庭收入的计算方法应从领取的经济补偿金中扣除从解除劳动关系之日到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结余部分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家庭人口计算分摊月数,在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如果补偿的结余部分为零或负数的,则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不再计入家庭收入。

2. 因城乡土地、房屋征收领取的一次性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费,扣除确需购买安置住房(面积不超过当地城乡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下同)和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部分,其结余部分按低保标准和家庭人口计算分摊的月数,计入家庭收入,在分摊的月数内,该户不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3. 赡养费、抚(扶)养费(以下简称“供养费”)的计算方法。

1)被供养人与供养人之间有供养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按协议、裁决或判决确定的供养费计算被供养人的收入;

2)被供养人与供养人之间没有供养协议、裁决或判决的,供养人享受低保待遇的,视为无供养能力,不计供养费;供养人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视为有供养能力,将超出部分的20%作为供养费。应付的供养费除以被供养人数得出付给每个被供养人的供养费;

3)供养义务人为2人以上的,应分别计算供养费,相加为被供养人实际所得供养费。

4. 继承和接受赠予收入按实际所得计算。

第八条家庭财产的核算主要通过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比对和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函索证等实证调查方法核实确定。具有以下情形的,认定为家庭财产状况超标。

(一)家庭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倍的。具体核算办法:现金、银行存款按照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账户金额认定;股票、期货、分红性商业保险等金融资产按照有价证券市值和资金账户余额或净值认定。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能够比对到的金融资产信息,以核对机构出具的报告为准。核对机构暂无法比对到低保申请人的具体存款数额的,按申请人根据核对机构比对出的该户家庭成员银行开户账号自行到相关银行打印的流水情况确定,其中城市低保打印申请之日前6个月的流水,农村低保打印申请之日前12个月的流水。

(二)拥有的不动产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具体核定办法:办理了不动产权登记的,按照产权证、使用证认定。农村没有办理产权登记的不动产,以相关协议记载和实地核查情况为准。

1.住房状况明显超过最低生活保障需求,又无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长期困难的。如住房的建筑面积明显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或建筑风格和装修程度较为豪华的;所住房屋属于当地高档小区商品房的;农村居民家庭成员在城镇(圩镇)拥有门面、商品房或自建房屋的;

2.除满足基本住房需求的1处房产外还有其他房(地)产,特别是有商业门面、住房出租的;

3.近3年内新建、购买、装修房屋的(按政策规定标准实施危房改建、拆迁安置、易地搬迁或不可抗力损毁房屋修建及简单装修的除外)。

(三)拥有的动产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办理了机动车辆登记的,按车辆管理机关提供的信息认定。其他非基本生活必需的高值物品等财产按实地核查情况及现值认定。

1. 家庭拥有非基本生活必需的机动车(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及中大型工程机械、拖拉机和收割机等设备的;

2. 拥有贵重首饰、名贵字画、奇石古玩、高档家具及音响、空调等非基本生活消费品及饲养名贵宠物的。

第九条具有以下情形的,视为家庭日常生活水平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具体以实地核查、信息比对结果为准。

(一)   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家庭。

(二)   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进入高收费私立、贵族学校

就读,或子女自费出国留学的;

   (三)家庭成员经常出入宾馆酒店、洗浴城、KTV、网吧、商业性棋牌室等高消费娱乐场所的。

   (四)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家庭。

   (五)家庭水、电、气、通讯费支出连续6个月高于低保标准50%以上的。

   (六)连续6个月以上不按时领取低保金的。

(七)县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家庭生活水平明显高于低保标准的情形。

第十条经过家庭经济状况核算,凡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及家庭日常生活水平只要有一项超标的,即认定该家庭经济状况超标。特别是对依照有关法规政策享有国家优待抚恤金等不计收入待遇的家庭,经扣除依法不计收入的部分后,其收入低于低保标准,但其家庭财产状况或日常生活水平超标的,也不能纳入低保。

第三章 核算机制及评估标准制订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的责任主体,应当指导申请家庭真实、完整地填写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申报表,履行个人申报程序,并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入户实地调查,详细核查收入、财产等事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通过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进行收入、财产核对。

   第十二条 县民政、扶贫、统计、人社、财政部门根据本县城乡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最低工资标准、种养殖业年平均产量等情况编制《社会救助申请家庭收入计算评估项目和标准》。作为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算的依据。评估标准每年发布1次,在每年3月底前以县政府名义或部门联合行文方式公布实施。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城乡居民劳动力系数测算标准

类别及等级

1650周岁(含)

1645周岁(含)

5160周岁(含)

4655周岁(含)

6165周岁(含)

5660周岁(含)

66周岁以上、女61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含)

16周岁以下及在校学生或71周岁以上

身体健康、劳动力正常人员

1

0.8

0.4

0.2

0

有部分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肢体、智力、精神残疾4级;语言听力残疾34级)

0.7

0.5

0.3

0.1

0

患有慢性疾病人员(病种附后)

0.4

0.3

0.2

0.1

0

有少部分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肢体、智力、精神残疾3级;语言听力残疾12级;视力残疾低视力12级)

0.2

0.1

0

0

0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肢体、智力、精神残疾12级;视力残疾盲12级)

0

0

0

0

0

重病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病种附后)

0

0

0

0

0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有1名需要照顾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或重病人员,有未成年人的丧偶单亲家庭,50周岁以上未婚(离异或丧偶无子女)的单身家庭。

家庭劳动力系数扣减0.2(同时符合几个条件的不重复扣减)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有2名以上需要照顾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或重病人员

家庭劳动力系数扣减0.4

说明:1、当人员类别重复时,劳动力系数按较低的计算;当劳动力系数扣减后出现负数时,系数按0计算。

2、残疾和疾病人员界定

1)残疾人员界定。根据残联核发的《残疾证》确认。

2)疾病人员界定。凭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检查报告及相关病史材料确认。

①重病人员。各种恶性肿瘤晚期(乳腺癌、宫颈癌、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肝癌、骨癌)、肾功能衰竭透析、血友病、重症肌无力、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肾脏、心脏瓣膜、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晚期、心肌梗塞、脑中风、糖尿病并发症、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白血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重性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偏执型精神障碍、躁狂抑郁症)及其他重要器官移植等。     

②慢性病人员。脑血管意外后遗症、系统性红斑狼疮、结核病、高血压(伴有心、脑、肾、眼等并发症之一)、冠心病、糖尿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晚期、支气管哮喘、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慢性肺源性心脏病、风湿性心斑膜病、甲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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