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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参保及待遇规定
  • 2016-10-24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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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参保及待遇规定

 

1、参保范围:我县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包括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缴费标准: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需缴费。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工伤保险不同行业分为三类,分别确定基准费率,一类行业为1%;二类行业为2%,三类行业为3%(采石场、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建筑施工项目按工程总造价人工工资的0.9%执行。

    3、工伤保险待遇:

    1)工伤医疗待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及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所需的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的治疗费、挂号费、药费、住院费用、康复费用、职工工伤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证明且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外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停工留薪期待遇: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治疗工伤期间,由用人单位支付其原工资福利待遇。

    3)因工死亡待遇: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丧葬补助费为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因工致残待遇:职工因工致残,1-4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27-21个月本人工资,并按月领取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90%-75%;并根据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护理依赖程度,对完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部分护理依赖工伤职工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30%发放。5-6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8-16个月本人工资,并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0%-60%。7-10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3-7个月的本人工资。

    5)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4-6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36-6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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