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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270010/2023-57724 发文日期: 2023-08-31 发布机构: 蓝山县人民政府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主题词: 森林防火禁火令
统一登记号: LSDR-2023-00006 信息时效性: 有效 文号 : 蓝政函〔2023〕37号
蓝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的通告
  • 2023-08-31 14:15
  • 来源: 蓝山县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蓝山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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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SDR-2023-00006

蓝政函〔2023〕37号

蓝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的通告


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发生,切实保护森林资源,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火期:2023年91日至2024年4月30日。

二、禁火地域:全县境内所有山林及山林区域。

三、防火戒严期间,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在林区野外烧田埂草、稻草、火土灰、木炭和炼山整地等;严禁在林区野外烧火取暖、野炊、烧蜂窝和点火把照明;严禁在林区野外乱丢烟头、火种;严禁在林区坟场、墓地周围及庙外点香烛、烧纸钱和燃放鞭炮。

四、国庆节、元旦、春节、清明节和连续高火险等级天气为森林防火特别防护期,期间严禁一切野外用火,违者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五、在高火险天气,各乡镇场要组织专门力量,对重点防火部位和容易发生火灾的区域加强巡逻检查,全面排查火灾隐患。各村(组)要组建3-5人的基层护林员队伍,在入山路口、重点林区、坟墓集中地段巡逻守护,严禁违规携带火种进山,落实好火源管控措施,严防森林火灾发生。

六、对违规野外用火的,一律依法从严从重处理。情节较轻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森林公安机关根据《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当事人处以警告、罚款直至治安拘留;造成损失的,依法责令肇事者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在场不予制止的,一律问责;违规野外用火引发森林灾的,一律严肃查处,同时追究行政责任。

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遵守本通告,并积极监督举报,一旦发生火情,请立即报告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或当地人民政府。火警电话:119蓝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电话:0746-2213419。

特此通告。

蓝山县人民政府

2023年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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