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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270010/2022-53232 发文日期: 2021-03-22 发布机构: 蓝山县人民政府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主题词:
统一登记号: LSDR-2021-00002 信息时效性: 有效 文号 : 蓝政函〔2021〕3号
蓝山县人民政府关于清明扫墓若干禁止事项的通告
  • 2021-03-25 09:23
  • 来源: 蓝山县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蓝山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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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维护清明期间社会安定,保障全县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持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做到安全、文明、理性扫墓祭祖。现将清明扫墓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借清明祭祖之名进行宗族串联,向群众摊粮派款。

二、严禁以吃清明酒之名进行还愿、联宗祭祖、悬挂标语彩旗、上街游行等活动,提倡以鲜花祭献、植树祭奠、家庭追思等文明低碳环保的方式祭祀。

三、严禁毁坏农作物及各类基础设施。

四、严禁以坟争山、争水、争土或垒坟毁林。

五、严禁借扫墓名义野外用火。严禁在野外林区烧火取暖、野炊、点火把照明;严禁在野外林区乱丢烟头、火种;严禁在林区坟场、墓地周围及庙外点香烛、烧纸钱和燃放鞭炮。

六、严禁在耕地、房屋周围等有权属争议的地方葬坟或垒坟。

七、严禁国家公职人员参与、组织、策划联宗祭祖活动,提倡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祭祀。

八、严禁大规模祭祀。严格落实防疫措施,注意佩戴口罩,减少祭扫现场人员聚集,不得组织50人以上大规模祭祀。提倡网络祭祀、居家祭祀,减少实地祭扫活动。

以上通告望全县人民共同遵守,请广大群众主动举报,如有违者,将依法从严惩处。

特此通告。

蓝山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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