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270010/2022-53232 | 发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蓝山县人民政府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
统一登记号: | LSDR-2021-00002 | 信息时效性: | 有效 | 文号 : | 蓝政函〔2021〕3号 |
为切实维护清明期间社会安定,保障全县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持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做到安全、文明、理性扫墓祭祖。现将清明扫墓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借清明祭祖之名进行宗族串联,向群众摊粮派款。
二、严禁以吃清明酒之名进行还愿、联宗祭祖、悬挂标语彩旗、上街游行等活动,提倡以鲜花祭献、植树祭奠、家庭追思等文明低碳环保的方式祭祀。
三、严禁毁坏农作物及各类基础设施。
四、严禁以坟争山、争水、争土或垒坟毁林。
五、严禁借扫墓名义野外用火。严禁在野外林区烧火取暖、野炊、点火把照明;严禁在野外林区乱丢烟头、火种;严禁在林区坟场、墓地周围及庙外点香烛、烧纸钱和燃放鞭炮。
六、严禁在耕地、房屋周围等有权属争议的地方葬坟或垒坟。
七、严禁国家公职人员参与、组织、策划联宗祭祖活动,提倡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祭祀。
八、严禁大规模祭祀。严格落实防疫措施,注意佩戴口罩,减少祭扫现场人员聚集,不得组织50人以上大规模祭祀。提倡网络祭祀、居家祭祀,减少实地祭扫活动。
以上通告望全县人民共同遵守,请广大群众主动举报,如有违者,将依法从严惩处。
特此通告。
蓝山县人民政府
2021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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