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270010/2022-53244 | 发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蓝山县人民政府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清明扫墓若干禁止事项 |
统一登记号: | LSDR-2022-00003 | 信息时效性: | 有效 | 文号 : | 蓝政函〔2022〕6号 |
为切实维护清明期间社会安定,保障全县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持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做到安全、文明、理性祭扫。现将清明扫墓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借清明祭祖之名进行宗族串联,向群众摊粮派款。
二、严禁以吃清明酒之名进行还愿、联宗祭祖、悬挂标语彩旗、上街游行等活动,提倡以鲜花祭献、植树祭奠、家庭追思等文明低碳环保的方式祭祀。
三、严禁违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令和规定,非必要不返蓝,若有必要,返蓝前务必向所在村(社区)报备个人信息;省外人员入蓝必须持有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返蓝后24小时内落实一次核酸检测。扫墓期间严守防疫措施,做好个人防护,不参加聚集性活动。
四、严禁扫墓期间毁坏农作物及各类基础设施。
五、严禁以坟争山、争水、争土和垒坟毁林、毁山。
六、严禁国家公职人员参与、组织、策划联宗祭祖活动。
七、严禁在森林防火区内烧纸烧香烛、燃放烟花爆竹、吸烟、烤火等非生产性用火;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山。
以上通告望全县人民共同遵守执行,对违法违规者将依法惩处。
特此通告。
蓝山县人民政府
2022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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