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270010/2024-60679 | 发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县数据局(行政审批服务局)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促进房地产发展 |
统一登记号: | LSDR—2024—01001 | 信息时效性: | 文件截止日期 | 文号 : | 蓝政办发〔2024〕2号 |
LSDR—2024—01001
蓝政办发〔2024〕2号
蓝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蓝山县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
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林茶场,县直和省市驻蓝各单位:
《蓝山县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第十八届县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蓝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21日
蓝山县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落实“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工作目标,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实行购房契税补贴。在本措施有效期内购买新建商品房(含住宅和非住宅),签订商品房买卖网签合同,且全部缴清交易契税的,由县财政按其缴纳契税的60%对购房人予以补贴;符合生育政策的二孩及以上家庭,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签订新建商品住房买卖网签合同,并缴清契税的,二孩家庭由县财政按其缴纳契税的80%对购房人予以补贴、三孩及以上家庭由县财政按其缴纳契税的100%对购房人予以补贴。(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卫健局、县税务局、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二、实行人才购房补贴。对全县引进人才在蓝山县城区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按照《蓝山县引进人才购房补贴实施细则》(蓝人才发〔2023〕5号)由县财政给予相应购房补贴。人才购房补贴由购房人向县委组织部按程序申报。(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三、解决购房业主子女入学学位。在义务教育阶段,根据招生政策及学位情况,购房人凭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证明或不动产证可申请子女在房屋所在区域城区公办学校入学。学校学位不足时,由县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四、加大住房公积金政策支持力度。住房公积金全面放开异地贷款业务,支持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到蓝山县购房,不受缴存地、户籍地的限制。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50万元调整至60万元,除首付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外,不足部分可采用商业银行组合贷款方式进行按揭贷款;按政策生育二孩、三孩的缴存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可在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的基础上分别上浮10万元和20万元。在我县购买新建商品房的,可预提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子女为支持父母以及父母为支持子女在我县内购房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在本县无自住住房,因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执行首套房政策。(责任单位: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蓝山县管理部)
五、鼓励房企团购让利销售。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社会团体等组团购买商品住房,鼓励房地产企业对团购合理合规让利销售,给予优惠。(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房地产企业)
六、分期缴纳土地价款。本措施有效期内出让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意向摘牌人按起始价20%缴纳竞买保证金;土地出让金1亿元以下的项目,一次性缴清土地出让金后即办理土地出让审批相关手续;土地出让金1亿元以上的项目,在中标后缴纳50%土地出让金,可以签订《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余款应在12个月内分次缴清。上述情况用地,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各相关职能部门可容缺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高于已审定规划总平面中计容面积50%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审批手续,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须缴清土地出让总价款并办理不动产权证。(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数据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七、新建商品房实行“交房即交证”。通过部门协同、流程再造、信息共享等措施,按照“前置一批、并联一批、简化一批、后置一批”的思路,确保新取得国有用地使用权的预售商品房项目,全面实施“交房即交证”。县住建局定期公布“交房即交证”房地产项目名单,让业主买房更放心。(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税务局)
八、加大金融支持力度。落实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利率等优惠政策。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抵押后个人按揭贷款放款周期缩短到7个工作日内,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购房贷款的,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金融机构贷款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购买商铺、公寓等非住宅商品房按房地产贷款政策给予利率优惠。(责任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蓝山监管支局、县政府办金融室、相关金融机构)
九、优化预售资金监管政策。每栋商品房预售资金重点监管额度为监管项目总预售款的20%,重点监管资金按节点控制使用额度,节点为主体工程结构达到地上“正负零”、建成层数达到主体工程三分之一、三分之二、主体工程封顶、竣工验收备案、房屋首次登记。各节点资金控制使用额度分别不超过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30%、50%、70%、80%、95%、100%。因商品房销售进度不理想,监管账户内资金未达到项目重点监管额度,房地产开发企业确需使用预售资金支付本项目工程建设费用的,在企业信用等级良好、开发项目销售资金全额归集的情况下,可以书面提出用款申请,经审核后,启动应急用款方式支付资金。(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以上措施自本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期限为2024年11月21日至2025年11月20日,本措施第一项与第二项补贴政策可同时适用,如退房应当退还享受的相应补贴。执行过程中,若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购房补贴申报流程及政策咨询受理部门
2.蓝山县购买新建商品房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3.蓝山县购房契税补贴申请表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
蓝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21日印发
附件1
购房补贴申报流程及政策咨询受理部门
一、补贴申报流程
购房人申报→相关部门受理→县财政、住建部门审核→县财政发放补贴
二、申报补贴需提交资料及受理部门
(一)购房契税补贴申报需提交资料:
1.购房合同;
2.销售不动产增值税发票;
3.契税完税证明;
4.房屋产权人身份证明;
5.购房契税补贴申请表。
受理部门: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联系人:余波13874719150
(二)人才引进购房补贴申报需提交资料:
1.购房合同;
2.销售不动产增值税发票;
3.契税完税证明;
4.房屋产权人身份证明;
5.购买首套房证明;
6.人才引进人员购房补贴申请表及相关佐证资料。
受理部门:县委组织部
联系人:胡特15574698865
三、政策咨询部门
(一)购房契税补贴政策咨询:
县财政局:黄素芬13807467172
县住建局:雷莲花15116563199
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余波13874719150
(二)人才引进购房补贴政策咨询:
县委组织部:胡特15574698865
(三)购房办证政策咨询:
县自然资源局:贺金晶18807466555
(四)购房税费收缴政策咨询:
县税务局:雷纯燕13707467399
(五)购房贷款政策咨询: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蓝山监管支局:0746-2213441
(六)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咨询:
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蓝山县管理部:
李明13807437819
(七)义务教育入学相关政策咨询:
县教育局:谢学斌13874673186
附件2
蓝山县购买新建商品房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为切实做好《蓝山县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中针对购买我县新建商品房契税减免财政补贴的申领和发放工作,特制定本细则。人才引进购房补贴按程序向组织部门申报。
一、实施时间与补贴对象:
1.2024年11月21日至2025年11月20日期间在蓝山县城区购买新建商品房的购房人。
二、补贴条件:同时满足下列三项条件的购房人,可享受购房契税财政补贴:
1.仅限于购买蓝山城区通过公开招拍挂取得的国有土地及已获得预售许可的新建的商品房。
2.办理了网签备案并缴纳契税。
3.网签备案且缴纳契税的时间必须在2024年11月21日至2025年11月20日期间。
三、补贴方式:先缴后补,购房补贴由住建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联合审核完成后,由县财政统一支付至购房人。
四、申请购房财政补贴需提交的资料
1.《蓝山县购房契税补贴申请表》(原件)
2.购房人身份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
3.购房人已网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核原件,收复印件)
4.契税完税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
5.购房人银行账号(复印件)
6.卫健部门核定补贴等次(卫健部门盖章)
五、办理方式
1.坚持便民便利原则。简化办事程序,减少办事环节,为群众提供优质、便捷服务。
2.设置便民服务专窗。在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4楼404办公室设置购房财政补贴服务专窗,由项目销售方统一汇总,递交申领购房财政补贴所需资料到服务专窗,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在政策有效期内由县财政将补贴资金转入购房人银行账户。
六、其他事项
1.在《蓝山县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前,已网签或备案的,不享受补贴;已网签或备案的,在实施期间,通过退签、撤销备案重新签约备案的不予补贴。
2.提交购房财政补贴申请资料截止时间2025年12月1日止,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购房财政补贴权利,有关部门不再受理。
3.购买商品房因特殊原因需退房退税的,由县税务局核对其是否享受购房财政补贴政策,已享受补贴政策的必须先退还已领取的购房财政补贴,凭相关退款证明办理退房、退税手续。
七、责任追究
对不如实申报,擅自更改有效证件或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并追缴已领取的购房财政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