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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270010/2023-58259 发文日期: 2023-11-16 发布机构: 蓝山县政务公开办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主题词: 儿童凭有效证件免费乘公交
统一登记号: LSDR—2023—01004 信息时效性: 有效 文号 : 蓝政办发〔2023〕9号
蓝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蓝山县14周岁以下儿童凭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公交车实施方案》的通知
  • 2023-11-16 16:05
  • 来源: 蓝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蓝山县政务公开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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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SDR—2023—01004

蓝政办发〔2023〕9号

蓝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蓝山县14周岁以下儿童凭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公交车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林茶场,县直和省市驻蓝各单位:

《蓝山县14周岁以下儿童凭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公交车实施方案》已经蓝山县第十八届县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蓝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14日


蓝山县14周岁以下儿童凭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公交车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发〔2022〕11号)、《湖南省交通运输厅等六个部门关于落实14周岁以下儿童凭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公交地铁工作的通知》(湘交运输规〔2023〕11号)和《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14周岁以下儿童凭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公交车实施方案>的通知》(永政办发〔2023〕11号)的要求,为尽快落实全县14周岁以下儿童凭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公交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进一步优化人口发展战略,全面深化“公交优先就是人民优先”理念,充分认识落实14周岁以下儿童凭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公交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增强思想自觉、政治自觉、行动自觉,进一步推动全县公交惠民便捷和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2023年9月30日前,全面实施14周岁以下儿童凭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公交政策。

三、免费范围

常规城市公交(不含定制公交、城际公交、城乡公交城乡客运一体化车辆)执行14周岁以下儿童凭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公交车政策。包括塔峰镇辖区城市公交经营区域线路的终点范围内(塔峰镇岭脚村、总市界头肖家村、总市谷雨岭村、火市红日村),云冰山旅游专线除外。

“1.3米以下儿童免费乘坐公交”政策继续执行。

四、工作任务

14周岁以下儿童凭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常规城市公交政策由县交通运输局牵头落实。

1.明确有效证件。14周岁以下儿童凭居民身份证、公交卡、户口簿、出生证明、学生证等证件均可免费乘坐城市公交车(过渡期),待车载刷卡设备和系统改造完成后凭身份证和公交卡可免费乘坐。1.3米以下儿童可免费乘坐城市公交车(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公交公司)

2.改造设备系统。2023年9月25日前,完成我县城市公交车现有车载刷卡设备居民身份证识别功能改造和“公交一卡通”结算系统的升级改造。(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公交公司)

3.组织办理证件。县教育局牵头,有序组织14周岁以下儿童及时办理居民身份证、儿童公交卡(原学生公交卡可进行后台技术识别处理),办理费用由办理人自行承担。(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公交公司)

4.调整公交票价。14周岁以下儿童凭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公交政策列入城市公交票价规定文件之中,并对实际执行情况加强监督。(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交通运输局)

5.落实经费保障。城市城区公交车车载设备、结算系统改造升级的费用,由县财政与县公交公司各承担50%,具体金额根据设备改造情况据实结算;实施14周岁以下儿童免费乘坐公交政策增加的费用,按具体的测算数据和成本规制进行核算补贴,由县财政纳入城市客运免费乘车补贴范围给予财政补贴。(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交公司)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工作领导。建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县交通运输局、县卫健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融媒体中心、塔峰镇、县公交公司共同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县交通运输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教育局、县卫健局、县公交公司成立工作专班,负责推动方案实施,确保工作按时完成、取得成效。

(二)及时宣传发布。在县新闻媒体、网站和各学校以及公交车上、公交候车站点上发布信息,宣传14周岁以下儿童凭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公交车政策,让更多的群众知晓,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建立督查机制。按照省、市真抓实干督查激励考核要求,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方式,对各责任单位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必要时将由县政府督查室进行督查,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视情进行通报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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