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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270010/2022-51626 发文日期: 2022-06-24 发布机构: 蓝山县人民政府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主题词: 旅游发展十二条措施
统一登记号: LSDR—2022—01004 信息时效性: 有效 文号 : 蓝政办发〔2022〕5号
蓝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蓝山县促进旅游发展十二条措施》的通知
  • 2022-07-07 09:52
  • 来源: 蓝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蓝山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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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林茶场,县直和省市驻蓝各单位:

《蓝山县促进旅游发展十二条措施》已经蓝山县第十八届县人民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蓝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624

蓝山县促进旅游发展十二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快推动我县文化、生态、旅游产业深度融合,实现高质量发展,全面提升蓝山旅游的影响力和美誉度,全力打造国家知名生态文化旅游目的地,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激发文化和旅游消费潜力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6号)、《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促进旅游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永政办发〔20222号)及《永州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永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永州市“引客入永”奖励办法>的通知》(永文旅广体联发〔20204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强化旅游资源统筹管理。加快制定出台《蓝山县旅游发展布局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建立全县重大文旅项目库,对全县核心旅游资源及重大文旅项目的开发,由文生旅融合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评估,相关单位具体实施。强化规划协同,在城市建设、乡村振兴、生态保护、重大项目建设等领域前期规划中,需充分征求文旅部门意见。(责任单位:县文旅广体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乡村振兴局等相关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社会资本参与全县文旅项目建设总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的,由县财政按固定资产实际投入资金(不含设备投入,以建安增值税发票金额为准)的1%3%给予扶持;自项目签约之日起三年内,由县财政按项目销售收入的1%给予扶持,自项目签约之日起第4-6年,由县财政按项目销售收入的0.7%给予扶持(以增值税发票金额为准)。对引进县外资金开发文旅项目、兴办旅游企业或实体的中介者,引进单个项目到位资金达1000万元以上且当年固定资产投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其固定资金实际投资额的4‰给予奖励,但享受了县委、县政府“一事一议”优惠政策的项目,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0.2‰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60万元。鼓励县内各金融企业拓展企业贷款融资渠道,支持开办景区经营权和门票收入等质押贷款业务,鼓励县内融资担保公司开展旅游项目融资担保业务。对社会资本总投资额超过10亿元的项目,可优先申请纳入省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责任单位:县文旅广体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税务局)

三、加强文旅品牌创建力度。全力打造“神美湘江源”的总体品牌,各景区(点)围绕总体品牌打造各具特色的子品牌,形成品牌矩阵。对当年新评为5A级、4A级、3A级的,除享受市级财政奖励资金外(5A市级奖励300万元),由县财政分别奖励创建主体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所在乡镇政府5万元;对当年成功创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省级旅游度假区的,除享受市级财政奖励资金外(国家级度假区市级奖励100万元),由县财政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奖励所在乡镇政府5万元;对当年成功创建5C4C级自驾车旅居车营地的,除享受市级财政奖励资金外(5C4C级市级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由县财政分别奖励自驾车旅居车营地20万元、10万元,奖励所在乡镇政府5万元;对当年新评为甲级、乙级、丙级旅游民宿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当年新评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宾馆(酒店)的,分别奖励2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对当年新评为五星级、四星级乡村旅游区(点)的,分别奖励8万元、5万元。(责任单位:县文旅广体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

四、鼓励多种形式宣传营销。在主流新媒体平台发布蓝山文化旅游的正面原创作品,经文旅、网信等相关职能部门认定后,对观看次数达到10万次、100万次、1000万次、5000 万次的作品,除市级奖励资金500元、3000元、1万元、3万元外,县级财政另外按市奖励资金标准予以等额配套奖励原创者;对点赞数达到1万次、10万次、50万次、100万次的作品,除市级奖励资金1000元、5000元、2万元、5万元外,县级财政另外按市奖励资金标准予以等额配套奖励原创者。同一作品只享受一次奖励。鼓励各旅游企业积极加入合作联盟,与盟员城市开展联动营销、巡回推介、品牌营销等活动,自主到县外开展营销活动。在机场、高铁、高速设置大型广告牌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补。(责任单位:县文旅广体局、县财政局、县网信办)

五、积极开展文旅节庆活动。推进“一乡一特色”建设,每个乡镇打造一个县内外知名的文旅节庆活动品牌。每年召开一次全县旅游发展大会,由县级主办,相关乡镇或景区承办,对积极承办的乡镇给予项目资金倾斜。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承办的国家、省、市级文旅节会、体育赛事,实行一事一议,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补。对自行主办节庆活动、营销活动的旅游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补。简化演艺审批流程,开通审批绿色通道,针对不同规模的文艺演出,由相关职能部门细化相关标准,压缩办理时限,确保“能演尽演”。(责任单位:县文旅广体局、县公安局、县城管执法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卫健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各乡镇人民政府)

六、大力发展研学旅行。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标准,在本县规划建设的研学旅行基地(营地)项目,同等享受本文件第二条措施优惠条件,并在县内组织的研学活动中优先推荐。对当年新评为国家级研学旅行基地(营地)、省级研学旅游基地的,市级财政奖励给县政府的50万元、20万元,由县级财政奖补给基地(营地)。开展“万名学子研学蓝山”活动,每学期组织全县5000名以上中小学生在蓝山开展研学活动。(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县文旅广体局、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七、支持发展康养旅游。按照《国家康养旅游示范基地标准》,在本县建设的康养旅游基地,同等享受本文件第二条措施优惠条件。鼓励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对获得“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道德模范”“三八红旗手”等群体,定期组织康养旅行。对外县来蓝入住康养旅游基地、景区内酒店或民宿10天以上的,赠送“锦绣潇湘·美在永州”全域旅游卡。(责任单位:县卫健局、县文旅广体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总工会,各乡镇人民政府)

八、整合开发旅游文创商品。打造“千年打卡地·此处是潇湘”——“神美湘江源”文创公用品牌,支持蓝山特色工艺美术品、旅游纪念品、地方农特产品等旅游商品纳入品牌范围,统一标志和标价,在全县A级景区、游客集散中心、车站、大型商场超市及网络平台开设“神美湘江源”旅游商品店或购物场所示范店。鼓励旅游商品企业积极申报旅游购物示范点,对当年成功创建省级旅游购物示范点的,奖励3万元。新开发注册的旅游农副产品或旅游工艺产品,获全国驰名商标的,奖励开发主体2万元;获省著名商标的,奖励开发主体1万元。鼓励新开发旅游商品参加国家或省级旅游商品评选活动,对获得国家级和省级荣誉的分别奖励5万元、4万元。(责任单位:县经开区、县文旅广体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九、扶持旅游企业做大做强。鼓励在蓝山注册旅行社,对当年“引客入蓝”团队游客达5000人次以上的本县旅行社,除享受“引客入永”现有政策奖励外,再一次性奖励2万元。鼓励“蓝山人游蓝山,永州人游蓝山、湖南人游蓝山、两广人(广东、广西)游蓝山”,配合市文旅部门“免费畅游永州”活动,开展好“免费畅游蓝山”活动。鼓励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党建、工会和公务活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由旅行社安排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项,并可依据相关开支标准凭旅行社发票报销,所发生的费用按照有关财务规定在相应科目中列支。(责任单位:县文旅广体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总工会,各乡镇人民政府)

十、实行旅游业税费优惠政策。入驻蓝山(在蓝山汇总缴税)的网络直播、传媒娱乐等企业和网红工作室,由县级财政前三年分别按其营业收入的3%2.7%2.4%给予扶持;后续年份按其营业收入的1.8%给予扶持。(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文旅广体局、县总工会、县科工局、县网信办)

十一、大力扶持民宿建设。旅游民宿建设坚持政府引导、民资主体、市场导向、突出重点和注重效益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对民宿产业的引导和激励作用,鼓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社会资本进行投资经营,支持民众创业。每年安排100万元用于民宿工作发展及开展“蓝山民宿”品牌宣传营销、招商推介、旅游民宿业务培训等工作。(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文旅广体局、县科工局、县三蓝实业集团)

十二、强化保障措施。县级财政设立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每年统筹安排资金3000万元,按有关程序报批使用。组建蓝山旅游专家库,引进旅游相关专业的博士、硕士、“双一流”本科等全日制高校毕业生。依托蓝山旅游专家库,组织开展导游、营销、新媒体推广公益培训活动,提升全县旅游从业者素质。强化土地保障,探索推行点状、租赁等多种土地供应模式,支持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发展旅游项目,乡村旅游设施可使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中预留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布局建设。将文旅产业发展工作纳入全县政府工作目标管理,对相关县直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绩效考核和评估。(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文旅广体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人社局、县绩效考核部门等相关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政策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奖励措施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不得叠加实施。所有奖补项目需提前到文旅部门报备,经审批后实施奖补。本措施由蓝山县文旅广体局解释,具体实施由蓝山县的相关职能部门按程序审批,依法依规执行。


蓝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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