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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山县消防救援大队2025年涉企检查事项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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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事项 |
执法主体 (实施层 级) |
实施依据 |
承办机构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式 |
检查频次 |
备注 |
1 |
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 使用、营业前消防安 全检查的行政许可 |
县(市区) 级消防救援 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021年4月29日施行)第 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 、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 承诺管理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 、营业前,建设单 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作出场所符合消 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 ,提交规定的材料 ,并对 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 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 ,应当予以许可 。消防救援 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对作出承 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 。 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 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 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符合消 防安全要求的 ,应当予以许可。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 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的具体办法 ,由国务院应急 管理部门制定。 |
蓝山县消防 救援大队 |
宾馆、饭店 、商场、集 贸市场、客 运车站候车 室、客运码 头候船厅、 民用机场航 站楼、体育 场馆、会堂 以及公共娱 乐场所等 |
依申请类 ,公 众聚集场所在 投入使用、营 业前,建设单 位或者使用单 位应当向场所 所在地的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消防救援 机构申请消防 安全检查 |
现场执法 |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 依法对公众聚集场所 投入使用、营业前消 防安全检查的行政许 可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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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机关、团体、企业 、事业以及个体工商 户等单位的消防监督 检查 |
县(市区) 级消防救援 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021年4月29日施行)第 五十三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办 法》第六十九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机关 、团体、企业、事业以及个体 工商户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 、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检查。 |
蓝山县消防 救援大队 |
机关、团体 、企业、事 业以及个 体工商户等 单位 |
对机关、团体 、企业、事业 以及个体工商 户等单位遵守 消防法律、法 规的情况依法 进行监督检查 |
现场执法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 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 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 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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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消防产品监督检查 |
县(市区) 级消防救援 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021年4月29日施行)第 二十五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消防救援机构 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 |
蓝山县消防 救援大队 |
生产、销售 、使用消防 产品等单位 (场所) |
对消防产品监 督检查 |
现场执法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 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 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 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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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事项 |
执法主体 (实施层 级) |
实施依据 |
承办机构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式 |
检查频次 |
备注 |
4 |
对社会消防技术服务 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
县(市区) 级消防救援 机构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2021年11月9日施 行)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 本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实施 监督管理。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进 行的监督管理应当协助和配合 ,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
蓝山县消防 救援大队 |
消防技术服 务机构 |
对社会消防技 术服务活动实 施监督检查 |
现场执法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 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 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 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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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投诉举报的消防安 全违法行为的核查 |
县(市区) 级消防救援 机构 |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2012年11月1日施行)第十八 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时限 ,对举报投诉的消 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实地核查 : (一)对举报投诉占用 、堵塞、封闭疏散通道 、安全 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 ,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设 施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核查 ; (二)对举报投诉本款第一项以外的消防安全违法行 为,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 。 核查后,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 。处理情况 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 ;无法告知的 ,应当在受理登 记中注明。 |
蓝山县消防 救援大队 |
投诉举报对 象 |
对投诉举报的 消防安全违法 行为的核查 |
现场执法 |
根据投诉举报对象开 展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的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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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注册消防工程师执 业活动的监督检查 |
县(市区) 级消防救援 机构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 (2017年10月1日施行)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消防机构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本规定 ,对 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
蓝山县消防 救援大队 |
消防技术服 务机构 |
对注册消防工 程师执业活动 的监督检查 |
现场执法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 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 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 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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