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蓝山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蓝政复决字〔2022〕第6号
申请人:彭某某,男,汉族,1997年11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4310211997XXXX。
住所:湖南省XX县XX街道XX社区居委会XX组。
被申请人:蓝山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蒋某某,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蓝山县公安局2022年5月17日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蓝公(治)决字〔2022〕第0450号)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2022年7月22日,在蓝山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的主持下,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充分沟通协商,在蓝山县司法局408办公室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时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蓝山县人民政府
2022年7月25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