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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第6号
  • 2022-09-27 09:50
  • 来源: 蓝山县司法局
  • 发布机构:
  • 作者:胡恩轩
  • 【字体:    

蓝山县人民政府

蓝政复决字20226

申请人:彭某某,男,族,19971110出生身份证号:4310211997XXXX

住所湖南省XXXX街道XX社区居委会XX组。

被申请人:蓝山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某某,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蓝山县公安局2022年5月17日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蓝公(治)决字〔2022〕第0450号)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2022年7月22日,在蓝山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的主持下,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充分沟通协商,在蓝山县司法局408办公室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时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项第()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蓝山县人民政府

                       2022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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