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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202104号(中誉设计)(2)(1)
  • 2021-10-28 09:31
  • 来源: 蓝山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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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山县人民政府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蓝政复决字20214

申请人:XXXX有限公司,地址:清远市XX区设计院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764908XXXX

法定代表人:于某某,职务: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蓝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曾某某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1年X月X日作出的《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蓝住建罚字〔2021〕0425XX号)不服2021年XX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2021年X月X日作出的《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蓝住建罚字〔2021〕0425XX号)违法并予以撤销

申请人称:

一、蓝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认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编号2020FW13535(431100)-S180051532-SY(1)的《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告知书》在对XXXX有限公司在蓝山县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XX家园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错审多处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至少5次以上以《湖南省房屋建筑施工图审查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资料》为依据进行强条判断顺序,致使认定气密性等级、居住空间的东、西向外窗应设置活动外摭阳装置、倒置式屋面保温层的设计厚度应按计算厚度增加25%取值、户门,通往非封闭空间应为2.0等问题的审查结果均不符合事实和相关强条的规定。

蓝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1年4月25日作出的蓝住建罚字〔2021〕0425XX号《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前述《审查意见告知书》作出的错审意见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基础,显系认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蓝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蓝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前未将《行政处罚告知书》等文书依法送达XX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收,未告知申请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未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蓝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宣告并交付XX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收,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本案行政处罚数额较大、处罚较重,蓝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书面当面告知申请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建设行政处罚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综上,蓝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行政程序严重违法,依法应予撤销。因剥夺了申请人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致使申请人一直蒙在鼓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导致申请人申请工程测量工程勘察专业类资质升级为甲级失败,并造成申请人信用度下降,部分项目无法进行工程投标,给申请人造成了巨大损失。

被申请人称:蓝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蓝住建罚字〔2021〕0425XX号)依据事实准确、适用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恰当。

一、根据《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建设〔2019〕239号)》要求,湖南省实行互联网+施工图审查和多图联审,省住建厅负责统一建设和管理湖南省施工图管理信息系统,提供施工图审查平台和信息共享服务,消防、人防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审查机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使用湖南省施工图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线上审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会同人防部门在线完成多图联审相关审核备案操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审查机构、勘察设计企业、勘察设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给予处罚。

二、由申请人设计的XX家园项目,施工图审查项目编号2020FW13535,送审面积83678.79平方米,共6栋,申报施工图审查时间为2020年12月17日,施工图审查完成时间为2021年1月13日,2021年1月13日湖南省施工图管理信息系统反馈“XX家园”项目的执法任务到被申请人账号,该项目施工图审查环节,1审审查意见共163条,其中,建筑专业54条,暖通空调专业18条,结构专业51条,电气专业10条,给排水专业25条,其它专业5条,违反国家强制性条文共6条(详情请查阅附件《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知书》,编号:202OFW13535(431100)-S18005132-SY(1)。根据《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建设〔2019〕239号)》要求,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对“XX家园”项目违反的强条内容提出异议或申请复审,视为认可。

2021年4月2日被申请人通过申请人留在湖南省施工图管理信息系统的联系方式,与申请人“XXXX有限公司”进行了联系,询问申请人的电子邮件地址后,被申请人以邮件方式向申请人发出《蓝山县建筑工程警示约谈通知书》,约谈时间为2021年4月7日,约谈对象为申请人设计的“XX家园”项目负责人王悦,当天未到会,4月8日何某某携申请人法定代表授权书到被申请人单位接受约谈。被申请人单位行政案件审查领导小组分别于4月12日和4月20日对申请人作出了立案和处罚决定,并于2021年4月21日被申请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对申请人以邮寄方式邮寄了《蓝山县建设行政处罚告知书》(蓝住建告字〔2021〕042101号),告知:“你单位(XXXX有限公司)在蓝山县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XX家园项目施工图设计业务,违反国家强制性条文6条。你单位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你单位如对上述处罚意见有异议,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到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可要求举行听证,逾期则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3日内未向被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辩和听证申请。2021年4月26日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对申请人以邮寄方式邮寄了《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蓝住建罚字〔2021〕0425XX号)。申请人于2021年X月X日在长沙市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湖南省XX科技有限公司名义将罚款缴到蓝山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746901040004143;单位编码:20401)。因此,恳请蓝山县人民政府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17日,申请人申报XX家园项目,施工图审查项目编号2020FW13535,送审面积83678.79平方米,共6栋。2021年1月13日,施工图审查完成,湖南省施工图管理信息系统反馈“XX家园”项目的执法任务到被申请人账号,该项目施工图审查环节,1审审查意见163条,违反国家强制性条文6条。2021年4月7日,被申请人以邮件方式向申请人发出《蓝山县建筑工程警示约谈通知书》,约谈对象为申请人设计的“XX家园”项目负责人王悦,该负责人当天未到会,4月8日何某某携申请人法定代表授权书到被申请人单位接受约谈。蓝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4月12日对申请人予以立案。于2021年4月21日对申请人以邮寄方式邮寄了《蓝山县建设行政处罚告知书》(蓝住建告字〔2021〕042101号),告知申请人处罚意见及拥有申辩和听证的权力。2021年4月26日,蓝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申请人以邮寄方式邮寄送达了《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蓝住建罚字〔2021〕0425XX号)。

为证明以上事实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间提供了以下证据和材料:《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知书》,编号:202OFW13535(431100)-S18005132-SY(1)、蓝山县建筑工程警示约谈通知书及邮箱记录、询问笔录、立案审批表、会议记录、图文资料、会议签到表、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建设行政处罚告知书蓝住建告字〔2021〕042101号)及物流信息、《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蓝住建罚字〔2021〕0425XX号)及邮件信息、执法情况登记表、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做好全省施工图审查争议问题处理工作的通知等证据资料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在蓝山县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XX家园项目施工图设计业务,违反国家强制性条文6条,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作出的《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蓝住建罚字〔2021〕0425XX号)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蓝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蓝住建罚字〔2021〕0425XX号)。

申请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在本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蓝山县人民政府

                 2021年8月11日

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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