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1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 2021-01-14 09:00
  • 来源: 蓝山县司法局
  • 发布机构:
  • 作者:
  • 【字体:    

蓝山县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蓝政复决字〔2020〕第11

申请人:黄某甲

被申请人:蓝山县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0617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蓝自然资罚字〔2020〕第13号)不服,于202062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2020617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蓝自然资罚字〔2020〕第13号)。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蓝山县塔峰镇XX村村民,其房屋建设于村集体土地范围内,实际居住多年,面积未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且符合本村所在乡(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此前,申请人将其土地及房屋转让给本村本组的村民周某某,且修建该房屋时向XX村委会缴纳了2000元宅基地管理费,XX村委会并盖章确认,但是当地相关土地部门拒绝办理宅基地使用证,实际上本村大部分村民都未办理宅基地使用证,此种情况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后申请人于2012年将其土地及房屋从黄某某处回赎,并签订了《回赎协议书》。另,申请人此处住房位于蓝山县星级宾馆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经县自然资源局、房产、规划、项目指挥部和征收办等十个部门集体会审确定,已经认定申请人为被征收人,现在被申请人蓝山县自然资源局又将申请人的房屋认定为违章建筑,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认为蓝山县自然资源局2020617日作出的蓝自然资罚字〔2020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严重违法,理由如下:蓝山县自然资源局2020617日作出的蓝自然资罚字〔2020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未遵循公正的原则,超过必要处罚限度。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的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申请人黄某甲的房屋已经实际建成,且向XX村申请缴纳土地管理费并经过确认同意。蓝山县自然资源局下达的处罚决定的处罚限度严重超过了申请人的实际情形,蓝山县自然资源局完全可以通过要求申请人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交罚款等方式对申请人进行处罚,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被申请人应提供证据认定申请人的房屋对规划的实施造成了影响,现在直接要求拆除申请人的唯一住房实属滥用行政处罚权利,对申请人的权益造成无法挽回的迫害,并且申请人的住房坐落于村集体土地内部,属于蓝山县星级宾馆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实际上并未影响城市规划,被申请人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申请人的房屋影响城市规划,蓝山县自然资源局认为申请人的房屋违章建筑,实际是以拆违的名义,逼迫、威胁申请人签订不合理的征收补偿协议,此种行为严重违法。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有关规定,各行政机关应做好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而不是直接下达处罚决定,滥用行政处罚权力对于农民在村集体的唯一住房进行拆除。基于上述事实,请求贵府依法撤销蓝山县自然资源局2020617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蓝自然资罚字〔2020〕第13号),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蓝山县自然资源局2020617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蓝自然资罚字〔2020〕第13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一、根据部门移交,申请人擅自将蓝山县塔峰镇XXX组集体土地转让给黄某乙、陈某某等人涉嫌违法,我局依法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1、黄某甲于2007年期间,将XXX组集体土地,面积288平方米,以人民币100080元的价格转让给黄某乙(蓝山县XXX组)用于建房,付款方式一次性付清,并签订了协议;2、黄某甲于2007年期间,将XXX组集体土地,另一宗面积531.47平方米,以人民币82800元的价格转让给陈某某(蓝山县塔峰镇东北村)用于建房。付款方式一次性付清,并签订了协议,以上两宗非法转让土地金额共计人民币182880元,足以证明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的规定,依法认定为非法转让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和《湖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二、我局依法制作了《接受调查通知书》、《立案审批表》、《行政处罚告知书》(蓝国土资罚告字〔202013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蓝国土资罚听告字〔202013号)等相关法律文书,并依法送达申请人。综上所述,请求蓝山县人民政府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的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7年,黄某甲将蓝山县塔峰镇XXX组一宗面积为288平方米的集体土地,以人民币100080元的价格转让给黄某乙(蓝山县XXX组)用于建房,付款方式一次性付清,并签订了协议;同年,黄某甲将蓝山县塔峰镇XXX组另一宗面积为531.47平方米的集体土地,以人民币82800元的价格转让给陈某某(蓝山县塔峰镇XX村)用于建房。付款方式一次性付清,并签订了协议。根据部门移交,蓝山县自然资源局确定申请人转让XX村集体土地的行为涉嫌违法。蓝山县自然资源局依法立案进行查处,并进行了调查取证,制作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为证明以上事实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间提供了以下证据和材料:接受调查通知书、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违法用地勘测定界图、书面证据、调查报告、审理笔录、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资料。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擅自将蓝山县塔峰镇XXX组集体土地转让给黄某乙、陈某某等人建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的规定,依法认定为非法转让土地。蓝山县自然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蓝自然资罚字〔2020〕第13号)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蓝山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蓝自然资罚字〔2020〕第13号)

申请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在本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蓝山县人民政府

2020717

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声明 | 站点地图| 联系我们|邮箱:lsjjxxzx@126.com
主办:蓝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蓝山县数据局(蓝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联系电话:0746-2226151
备案号:湘ICP备05012207号  网站标识码:4311270010   湘公网安备 43112702000005号

  • 湖南省政府网
  • 蓝山政务
  • 承办:蓝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技术支持:开普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