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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 2021-01-14 09:05
  • 来源: 蓝山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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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山县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蓝政复决字202013

申请人:雷某甲

被申请人:蓝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法定代表人:雷某乙,职务:该中心负责人。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0729日作出的《不动产登记不予查询告知书》(编号:20200001)不服,于2020814日以邮寄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1撤销被申请人2020729日作出的(20200001号不动产登记不予查询告知书)

2、责令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复制蓝山县XX市场产权登记资料、不动产证交付申请人。

申请人称:2020110日,我向被申请人书面提出了《获取不产登记信息申请书》,我依法要求被申请人为我复制蓝山县XX市场产权登记资料、不动产证的请求。被申请人因对我提出的申请未按《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65条之规定作出答复,未按该规定第81条的规定对我的请求事项作出限时办结处理,我对被申请人的上述行政不作为行为依法提起了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对我的诉讼请求作出了行政判决,被申请人受该行政判决所迫,于2020729日作出了(20200001号不动产登记不予查询告知书)告知我。我对该告知书的告知内容不服,现依法向你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你府依法支持我的复议请求。理由如下:1、蓝山县XX市场的产权与居住在该市场周边的所有住户都有利害关系,我就居住在该市场周边的XX号,所以我是蓝山县XX市场的利害关系人。2、根据2019716日自然资源部修正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四条∶“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规定,我有权要求被申请人为我复制蓝山县XX市场的产权登记资料、不动产证。3、现被申请人作出的1号告知书,把我拒之在我的合法请求的门外的行政行为,限制、侵犯了我对蓝山县XX市场产权归属的知情权,同时被申请人的该告知行为,充当了黑恶势力篡夺蓝山县XX市场产权的“保护伞”,是当前政法系统要清除的“害群之马”的对象。4、关于利害关系人的定性问题。蓝山县XX市场在当年投资建设的《合同》第六条第2项约定:“建成投入使用后,产权归甲方所有。”这里的甲方是指蓝山县人民政府,可是该市场由于产权买卖,构成了该市场的产权权利人与居住在该市场周边的居民之间产生了利害关系。所以根据自然资源部修正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我与蓝山县XX市场的现产权权利人符合利害关系人的条件,我可以查询蓝山县XX市场的不动产登记结果。5、关于蓝山县XX市场现权利人与居住在该市场周边居民产生利害关系的证据如下:19971027日的《湖南省蓝山县XX市场投资开发合同》,该合同第六条第2项双方约定:“建成投入使用后,产权(指蓝山县XX市场)归甲方所有。”这里的甲方指蓝山县政府。该市场建成后,农、商经贸流通旺盛,居住在该市场周边的居民非常幸福;1999228日的《蓝山县XX市场二层以上开发合同》,经鉴定该《合同》系造假,该合同篡夺了蓝山县XX市场的产权,改变了该市场的用途,造成居住在该市场周边的居民非常不幸福,同时双方产生了利害关系;2001118日的《转让湖南省蓝山县第XX市场开发经营权协议书》;200612月再次将蓝山县XX市场的产权转让给曾某某、曹某某,将该市场农贸经营取消改为封闭式的超市,至此,严重损害了居住在该市周边居民的利益和农贸经营权利,再次将双方的利害关系恶化、升级。综上,我认为被申请人拒绝我复制蓝山县XX市场的产权资料信息所作出的(2020001号不动产登记不予查询告知书)损害了我的合法知情权,现提出行政复议,请予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称:一、请求人民政府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20200001号《不予查询告知书》。申请人诉称其提交的《获取不动产登记信息申请书》(以下称申请书),要求查询XX市场产权登记资料、不动产证的请求申请,其申请不应该得到支持。首先,申请人称自己“系蓝山县XX市场周边数百住户上千人经开会同意推选的代表人”,该申请书中并无数百住户和上千户的签名,也无上千户的身份信息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更无上千户推荐人的委托书。申请人的行为不能作为其主体是利害关系人的依据。其次,申请人在诉状中称“XX市场建成投入使用后,产权归甲方即蓝山县人民政府所有”。但是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资料。再次,申请人诉称“XX市场的封闭行为给其带来了生活不便和影响其通行和不幸福”,申请人完全可以直接起诉侵权行为人,要求侵权行为人消除影响、恢复原状等诉请,给申请人造成的不方便不属于被申请人的职责范围。为此,请求人民政府依法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二、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为其复制蓝山县XX市场产权登记资料和不动产的信息申请不符合《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规定,申请人申请查询该档案资料也没有提供人民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等利害关系证明材料,无法说明查询资料的用途和目的。为此,被申请人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经审理查明:202011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书面提出了《获取不产登记信息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为其复制蓝山县XX市场产权登记资料、不动产证,在未得到答复后,申请人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道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限蓝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申请人雷某甲关于复制蓝山县XX市场产权登记资料、不动产权证的申请作出答复的判决。蓝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于2020729日以申请人不是蓝山县XX市场产权登记资料、不动产证资料的利害关系人,也没有提供人民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等利害关系证明材料,无法说明查询资料的用途和目的为由,作出《不动产登记不予查询告知书》(编号:20200001)并告知申请人

为证明以上事实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间提供了以下证据:《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湘1124行初103《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80等证据资料。

本机关认为: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符合《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十九条关于利害关系人的规定,本案申请人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申请查询主体,被申请人根据《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作出的《不动产登记不予查询告知书》(编号:20200001)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蓝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作出的《不动产登记不予查询告知书》(编号:20200001)

申请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在本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蓝山县人民政府

2020925

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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