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山县司法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局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湖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执法部门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负责法制审核工作的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是对本局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事前内部层级执法监督的措施。局法律事务服务股负责法制审查的具体工作,履行对重大执法决定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四条 本局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一)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二)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三)依法应当进行听证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需要进行听证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决定的;
(四)根据抽查、检验、检测、检疫、鉴定结果以及根据考试成绩、考核结果和其他法定条件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决定的;
(五)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五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法制审查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各股室应当在拟作出行政决定未告知管理相对人前送局法律事务服务股进行法制审查。
第六条 具体负责执法事项的承办股室所(以下统称执法承办机构)应当在重大行政执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法制审核机构(法律事务服务股具体负责)进行审查,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立案或者程序启动审批表、受理凭证等;
(二)进行审查、核查或者调查取证所采取的措施情况及相关行政执法文书,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进行陈述、申辩等权利的行政执法文书;
(三)收集调取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笔录、勘验笔录等证据材料;
(四)经过听证、专家论证或者评审、评估的,需提供听证、论证或者评审、评估材料;
(五)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书;
(六)其他相关材料。
执法承办机构报送的材料不齐备、不符合要求的,法制审核机构可以要求执法承办机构在指定时间内补充提交;经补充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法制审核机构可以不予审核并退回相关材料。
第七条 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的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法定权限,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是否准确;
(五)是否说明理由或者说明理由是否充分;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合法性、适当性相关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各股室按本办法向局法律事务服务股提供的材料齐备之日为受理日。局法律事务服务股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查工作。
第九条 局法律事务服务股对受理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查,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五)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条 局法律事务服务股在审查过程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开展调查,各股室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因调查取证无法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查工作的,经分管局领导批准,法制审查工作时间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局法律事务服务股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行政执法主体合法,行政执法人员具备执法资格,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依据适用正确,说明理由充分,程序合法,拟定的处理意见适当的,提出同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意见;
(二)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执法人员不具备执法资格的,提出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意见;超出行政执法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并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的意见;
(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补充调查或者补充证据的意见;经进一步补充证据,事实仍然不清的,提出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意见;
(四)违反法定程序,且无法补正的,提出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意见;程序上存在轻微瑕疵或者遗漏,未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提出补正的意见;
(五)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六)未说明理由或者说明理由不充分的,提出补正的意见;
(七)行政执法文书不规范、不完备的,提出补正的意见;
(八)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意见。
第十二条 局法律事务服务股审核完毕后,提交局务会集体讨论决定,讨论通过后,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提交股室所。
第十三条 各股室所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或建议应当采纳。
第十四条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未经局法律事务服务股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进入下一程序。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认真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