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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山县司法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实施办法
  • 2020-10-23 11:08
  • 来源: 蓝山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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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山县司法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蓝山县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局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的载体和方式,在行政执法事前、事中和事后环节,将行政执法有关信息,主动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的活动。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关于申请获取行政执法信息的公开申请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和县政府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本局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五条 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工作坚持依法公开、公正公平、及时准确、诚实守信、高效便民、有利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执法公示分为事前公示、事中公示和事后公示。   

第七条 事前公示主要是公示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救济渠道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   

(一)行政执法事项。公示部门《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明确行政执法类别、事项名称、执法依据、裁量基准、承办机构和办理时限等。

(二)行政执法主体。公示执法主体机构名称、机构性质、经费来源、队伍编制状况、主体类别、执法职责和权限、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投诉举报电话等。   

(三)行政执法人员。公示执法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证件编号、执法类别、执法区域等。   

(四)执法程序。公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及行政执法流程图。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程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   

(六)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公示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申请回避、陈述申辩、听证、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权利以及救济途径。   

(七)监督方式。公示接受监督举报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前公示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八条 事中公示主要公示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佩戴或者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二)制作服务指南,在服务窗口主动公示许可或者服务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含示范文本)、办理流程、办理时限、证照发放、表格下载方式、监督部门、咨询渠道、投诉举报、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以及窗口工作人员姓名、职务、职责等内容。    

第九条 事后公示主要公示行政执法决定(结果),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除外。    

行政许可信息公示姓名、执业证号、执业机构信息等;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行为类型、行政处罚内容、处罚机关、以及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等;    

抽查结果公示包括抽查对象的名称、抽查项目、抽查时间、抽查结果等;    

行政强制公示要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研究确定应当公示的内容。    

第十条 行政执法决定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

()当事人是未成年人的;

()涉及国家秘密,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县局认为不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进行审查评估,依法说明理由,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机构审核、局党组审批);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情形。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政执法决定书信息,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依法确需公开的,行政执法机关要对行政执法决定书作适当处理后公开。       

第十一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以网络平台为主要载体,全面、准确、客观、及时、便民公开行政执法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执法信息公示内容在网站公示,由局办公室与政府官方门户网负责部门协调公示事宜。      

第十二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其他行政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上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决定书的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及有关数据应当于每年131日前在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开,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前款规定的期限的计算,从行政执法决定书载明的日期的次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公开行政执法决定书时,应当明确公示期限。其中,行政许可决定书在有效期内一般应长期保留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检查结果等在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上保留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一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从其规定。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前述情形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书。    

第十四条 明确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的审查程序和责任,对拟公示的信息由股室负责人依法进行审查,并报请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发布,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十五条 局办公室负责汇总股室待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并向政府官方门户网衔接公示工作,将行政执法公示工作作为本局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进行组织协调、统筹推进,并做好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六条 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经本机关负责人审批后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要求 予以更正的,应当经本机关负责人审批后及时更正。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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