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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2018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考评方案
  • 2018-02-0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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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2018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考评方案 

  一、指导原则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人口计生法律法规和中央、省关于人口计生工作的系列文件要求,稳步推进“由控制人口数量为主向调控总量、提升素质和优化结构并举转变,由管理为主向更加注重服务家庭转变,由主要依靠政府力量向政府、社会和公民多元共治转变”,确保实现“出生人口性别比和出生缺陷发生率有所下降、符合政策生育率基本平稳”的责任目标,努力开创新时代全省人口计生工作新局面。 

  二、考核对象 

  (一)14个市州党委政府 

  (二)128个县市区党委政府 

  (三)17个省直计划生育综合治理部门(以下简称综治部门) 

  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教育厅、科技厅、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建厅、农委、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移民局、工商联、省委党校、广播电视台。 

  三、考核结果类型 

  原则上设置模范、先进、合格(含黄牌警告)、不合格四个基本类型。符合“黄牌警告”条件的,予以“黄牌警告”;符合“一票否决”条件的,予以“一票否决”。市、县两级考核均由省级实施。 

  (一)市州 

  模范单位5个,年终考评得分低于80分以下的,为合格单位,其余为先进单位。 

  由省级直接考核,根据全年工作成效和年终考评得分确定结果类型和类型数量。所辖县市区有被“黄牌警告”或“一票否决”的,以及出生人口性别比或出生缺陷发生率排全省前3名且较上年度未有一定程度下降的,不得评为模范单位。 

  (二)县市区 

  由省、市两级联合考核,根据全年工作成效和年终考评得分确定结果类型和类型数量。市级须对党委政府履职不力、数据质量问题严重的所辖县市区进行现场督查和指导整改,对整改不力者须加大考核扣分权重。市级负责所辖县市区的综合评分,并由高至低向省级报送排序结果,上报之前须主动向被考核单位反馈扣分依据,发现有误须予以修正。省级对市级上报情况进行数据质控,必要时予以结果修正。 

  县市区模范单位45个。省级以上年度各市州所辖县市区类型结构为基础,根据市州本年度工作实效和所辖县市区排序情况对县市区划分类型。上年度末总人口20万及以上的县市区,出生人口性别比或出生缺陷发生率排全省前10名且较上年度未有一定程度下降的,不得评为模范单位。 

  (三)省直综治部门 

  由省级直接考核,根据全年工作成效和年终考评得分确定结果类型和类型数量。近年出台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不兼容的社会经济政策的,不得评为模范单位。 

  四、考核内容 

  (一)党政保障(22分) 

  1.党委政府研究部署人口计生(含计生协)工作(2分)。 

  根据党委政府召开会议、组织督查的类型、次数以及解决人口计生(含计生协)工作中的人、财、物等情况,进行综合评档,按档次计分。 

  2.机构队伍(5分)。 

  1)基层卫生计生工作深度融合机制建设。建立相关机制,乡镇(街道)党委政府统筹协调辖区内的卫生计生服务和管理、执法监督、妇幼健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工作,明确卫生计生办、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其他计划生育履职机构之间工作关系。在平时督查、数据核查和综合调查中发现未按职能要求落实工作职责的,每项扣0.5分。 

  2)村级计划生育专干待遇落实情况。主要考核解决村级计划生育专干的报酬待遇、养老保障等情况。根据制定相关政策的权威性、待遇标准、覆盖面及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档,按档次计分。 

  3.经费投入(7分)。计划生育(计生协)经费按省定标准预算并落实到位情况。 

  1)计划生育工作(含计生协)经费投入情况。2018年度投入低于上年度实际投入的,按下降幅度分段扣分。 

  2)基本支出。本级卫生计生部门基本支出低于同级同档其他部门安排标准的,按幅度分段扣分。 

  3)计划生育项目资金安排到位和拨付及时情况。2018年市级财政计生项目经费、基本公共服务项目资金(含年内追加)和省安排计划生育能力建设补助经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计划生育手术经费和独生女子保健费,按规定(含本级配套资金)标准及时拨付到位的计满分;未及时拨付的,每项扣0.1分;不完全到位的,每项每低1个百分点扣0.1分;未拨付的,每项扣0.5分,扣完本项目分为止。 

  4.绩效考核和落实“一票否决”(4分)。 

  1)绩效考核。计划生育(计生协)工作在市州对县市区绩效考核中,达到省绩效考核标准的计满分,未达到的计0分。超过的按比例加分,加分不超过2分。 

  2)落实“一票否决”。2017年度非优秀单位的市州,须有被市州“黄牌警告”或“一票否决”的乡镇(街道)。被否决乡镇(街道)的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须问责。按问责到位的比例计分。 

  5.宣传引导(4分)。 

  1)党委中心组学习计生法律法规政策和健康知识情况。对学习情况进行划档,按档次计分,未学习计0分。 

  2)干部群众知晓情况。通过第三方调查,根据干部群众对计生法律法规政策的知晓率分段计分。 

  (二)主要指标(18分) 

  1.出生人口性别比(6分) 

  1)责任指标完成情况。出生人口性别比与去年持平扣0.1分,每高0.1个比点加扣0.1分。 

  2)出生人口性别比水平和进步情况。实行分类考核,按不同的计分权重,对水平和进步情况计分:在全省出生人口性别比之上的,按3:7,反之按7:3。出生人口性别比在107及以下或进步幅度(高于107且高出部分比上年度下降幅度)达10%及以上的,计满分;高于107或进步幅度低于10%的,按幅度分段计分。 

  2018年度住院分娩、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和湘粤区域共享数据、2015年度至2017年度以来的全员数据等数据,作为修正2018年度出生人口性别比的依据。 

  3)查处“两非”典型案件情况。案件数量和质量按照4:6的比例分配计分权重。案件包括基本任务完成案件和超额完成案件,按照7:3的比例计分,其中,超额完成案件数超过基本任务数两倍以上的部分,不参与案件数量计分。基本任务分解到县市区,依据2017年度人口规模、出生人口性别比考核评估数据确定。每个市州基本任务完成数为所辖县市区基本任务数之和,超额案件查处数为超额查处数之和。有“两非”入刑案件的,每例加0.5分。 

  4)预防“两非”工作情况。在平时督查、综合调查中发现有未按规定要求建立预防两非机制并开展工作的,每项扣0.2分。 

  2.出生缺陷发生率(8分) 

  1)责任指标完成情况。未完成责任指标的,每高1个万分点扣0.1分。 

  2)出生缺陷发生率监控情况。重点考核本年度辖区活产出生缺陷发生率与上年度相比下降情况。 

  活产出生缺陷发生率=所有助产机构活产出生缺陷数/所有助产机构住院分娩的活产数×10000 

  活产数指妊娠满28周及以上(如孕周不清楚,可参考出生体重达1000克及以上),娩出后有心跳、呼吸、脐带搏动、随意肌收缩4项生命体征之一的新生儿数。活产出生缺陷数指上述活产新生儿,出生后7天内确诊的缺陷例数。 

  3)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情况。 

  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到位率=项目目标人群覆盖率×80%+实验室室间质评结果合格率×20%。 

  4)孕产妇免费产前筛查项目到位情况。 

  产前筛查综合到位率=孕产妇产前筛查目标人群覆盖率×60%+产妇产前筛查高危孕妇接受干预诊断率×40%。 

  以上数据从相关系统提取,通过第三方调查后修正,按比例分段计分。 

  3.符合政策生育率(4分) 

  1)责任指标完成情况。未完成责任指标的,每低1个百分点扣1分。 

  2)符合政策生育率水平和进步情况。实行分类考核,按不同的计分权重,对水平和进步情况计分:在全省平均水平之上的,按7:3,反之按3:7。水平情况以本年度全省符合政策生育率平均值为基数,进步情况以符合政策生育率进步幅度平均值为基数,均按比例分段计分。 

  (三)综合治理(15分) 

  主要考核协同管理(含计划生育审查)、信息共享和政策兼容情况。根据资料评审及核查情况与省直综治部门考核情况按7:3的比例合成计分。 

  1.协同管理(6分)。 

  1)组织部门将人口理论、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形势教育纳入党校领导干部主体班培训的必修内容;积极推进计划生育征信机制建设,在党政领导班子建设、领导干部提拔任用及中共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换届推荐和各类评先评优表彰活动时,进行计划生育审查。 

  2)宣传部门将人口理论、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形势教育纳入各级党委中心组学习内容;在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家庭的创建中,进行计划生育审查。 

  3)统战部门在民主党派和工商联领导班子配备、统一战线各类代表人物政治安排和实职安排、推荐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相关表彰活动中,进行计划生育审查。 

  4)科技部门加强计划生育科普宣传工作,提高全民优生优育意识。 

  5)公安部门协同查处“两非”及其他计划生育案件。 

  6)民政部门将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城乡社区建设和村(居)民自治工作的重要内容,并作为村(居)民自治先进单位评选重要条件,村(居)务公开包含计划生育相关内容。 

  7)财政部门对计生资金安排到位和及时拨付情况。 

  8)人社部门对拟表彰的单位、个人或拟录(聘)用人员进行计划生育审查,加强监察执法力度,维护女职工社会保险、生育保障、产假、平等就业等合法权益。 

  9)农业部门依法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土地承包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10)工商部门加强医疗广告监测,依法查处违法制作、发布有关非医学需要选择胎儿性别广告的行为。 

  11)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查处非法销售终止妊娠药品、假冒伪劣避孕药品和医疗器械及非法聚众向老年人推销保健食品、医疗器材行为,组织开展避孕药具零售市场监督。 

  12)工商联系统在推荐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的政治安排时,进行计划生育审查。 

  计划生育审查违规或经审查发现有“一票否决”情形,但未否决的,每例扣0.1分,扣分不超过本项目分。跨市州的计划生育审查,全员未显示违法多生育,审查时发现有违法多生育,坚持“一票否决”并落实到位的,每例加0.5分。 

  2.信息共享(4.5分)。 

  1)教育部门在每年3月31日前,向县级卫生计生部门通报上年度新入学的小学生信息。 

  2)公安部门在每月10日前,向户口所在地乡级卫生计生办通报迁入户口的已婚育龄妇女、新登记上户人口和注销户口的死亡人员的信息。 

  3)民政部门在每月10日前,向县级卫生计生部门通报新增婚姻登记人员的信息。 

  4)人社部门在每年3月31日前,向本级卫生计生部门通报上年度退休人员的名单。 

  5)住建部门在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向所在地乡级卫生计生办通报上季度施工单位育龄妇女名册。 

  6)工商部门在每月30日前,向现居住地乡级卫生计生育办或县级卫生计生部门通报本月核发营业执照的已婚育龄妇女信息。 

  协同管理和信息共享各项目职责落实情况,根据评审和检查结果划为三~四个档次,按档次进行计分。 

  3.政策兼容(4.5分)。 

  1)教育部门对计生贫困家庭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及高中教育阶段,在符合政策且同等条件下分别优先给予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发放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2)民政部门对实行计划生育的特困户,依据社会救助法规政策规定,优先给予社会救助,在安排入住供养服务机构时,优先考虑符合入住条件的计生特困户。 

  3)人社部门在落实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中,对因实行计划生育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没有收入来源的缴费困难人员,给予适当照顾。 

  4)住建部门在农村进行危房改造、在城镇安排保障性住房时,优先考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5)农业部门安排涉农扶持项目时,对独生子女户、农村计生两女户和计生特殊家庭给予优先优惠。 

  6)移民部门安排结余指标资金时,对独生子女户、农村计生两女户和计生特殊家庭给予优先优惠。 

  7)工商联系统(工商联、行业商协会、光彩会等)组织非公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开展公益事业时,优先扶助独生子女户和农村计生两女户。 

  通过第三方调查核实相关部门上报情况,按比例计分。 

  (四)民生服务(25分)。 

  1.便民服务(10分) 

  1)母婴设施建设。根据国家10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经常有母婴逗留且建筑面积超过1万㎡或日客流量超过1万人的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医院、旅游景区及游览娱乐等公共场所,应当建立使用面积不少于10㎡的独立母婴室,并配备基本设施。在平时督查、数据核查和综合调查中发现未按要求落实的,每例扣0.2分;配置基本设施不到位的,扣0.1分。 

  2)出生医学证明办理。须及时、准确、规范办理和上报出生医学证明,发现有不规范、不作为和乱作为行为的,每例扣0.2分。 

  3)生育服务登记与再生育证审批。按本年度生育服务登记、再生育证办理与政策内出生上报的比例分段计分。发现逾期未办结和省级交办未落实个案,每例扣0.1分。 

  4)儿童疫苗接种。主要考核适龄儿童12种免疫规划疫苗接种情况。从相关系统提取数据,通过数据核查、综合调查和第三方调查修正接种率。接种率达90%及以上计满分,其他按比例计分;发现麻疹暴发疫情的,每起扣0.2分。 

  5)避孕节育措施落实准确情况。从相关系统提取2018年度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包括上环、结扎和药具)名单,通过第三方调查核实,按比例计分。 

  以上个案扣分,扣完本项目分为止。 

  2.母婴安全保障(5分) 

  1)孕产妇死亡控制。根据孕产妇死亡相关情况,对户籍地、现居地和分娩医院所在地进行责任划分。孕产妇死亡率超过本地区控制线的,按比例扣分。未落实孕产妇死亡评审制度,发生迟报、漏报、瞒报、未按时评审等任一情形的,每例扣0.2分;孕产妇死亡个案经省级评估为不合格的,每例扣0.2分。以上扣分,扣完本项目分为止。 

  2)母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 

  ①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达标率=本年度辖区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复审达标数/辖区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数×100% 

  ②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创建率=本年度辖区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创建数/辖区市、县两级行政区划数×100% 

  达标率低于80%、创建率低于100%的,按比例扣分。 

  ③妇幼保健机构等级创建。 

  二级妇幼保健机构创建率=市(州)卫生计生委批复的辖区二级妇幼保健机构数/辖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数×100% 

  创建率低于50%的,按比例扣分。 

  3.计生特殊家庭关爱(6分) 

  1)建立和落实“双岗”联系人制度。联系人责任落实率达100%的,计满分;未落实或落实率50%以下的,计0分;其它按比例计分。 

  2)开通就医“绿色通道”。本级综合性公立医院开通计生特殊家庭成员就医“绿色通道”,并提供优先优质服务,计满分;未开通不计分;服务不到位按比例扣分。 

  3)家庭医生签约。计生特殊家庭成员家庭医生签约(个别对象不愿签约且有书面承诺可视同签约)率达100%的,计满分,低于100%的按比例扣分。 

  4)落实省财政投入的计生协住院保险与护理补贴。计生特殊家庭住院保险覆盖率按比例计分; 理赔和住院护理补贴未到位的,每例扣0.2分。 

  4.流动人口服务(4分)。 

  流动人口卫生计生基本公共服务覆盖率 =宣传教育与计划生育服务到位率×30%+流动人口健康建档率×30%+儿童预防接种到位率×20%+流动孕产妇产前检查和0-3岁儿童体检率×20%。 

  流动人口信息采集与反馈率=流动人口信息采集率×60%+流出人口信息采集准确率×30%+信息反馈率×10%。 

  通过国家PADIS、全员流动人口监控平台、数据核查及综合调查和基层卫生信息平台获取数据,按比例分段计分。 

  (五)基础管理(20分) 

  1.依法管理(3分) 

  1)计划生育信用体系建立情况。重点考核计划生育信用体系落实情况,根据对失信人执行公示、进入及退出等情况进行划档,按档次计分,未落实的计0分。 

  2)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情况。在日常监控、数据核查、举报调查中,发现未依法立案、未按法定标准或程序征收等行为的,每例扣0.2分。 

  2.群团组织开展人口计生工作(4分) 

  1)村(居)民自治机制建设情况。在工作督查、数据核查和综合调查中,发现未落实村务公开,如生育、奖励扶助和社会抚养费等未公开或未制定计划生育村居自治章程、村级计划生育协会组织不健全的,每项扣0.2分;未按要求开展计划生育示范村创建活动的,扣0.5分。 

  2)开展群众性计生宣传活动。主要考核开展“5.29”集中宣传服务月活动情况,并根据参与度、覆盖面、方式及效果等进行划档,按档次计分,未开展宣传的计0分。 

  3.数据质控与信息化应用(13分)。 

  1)全员人口数据质控情况。 

  ①全员人口数据清理情况。根据清理注销的人数(包括因婚嫁外省或户口迁出外省,不属本省管理的人员、重复人员、死亡人口等)与公安比对认证不成功人数(排除外省婚入户口未迁入、5岁及以下未上户儿童)的比例,分段计分。 

  对清理中未及时注销或移交、未明确管理单位的数据,以全省平均情况为基数,高于基数的按比例扣分。发生信息泄露、恶意批量篡改人口信息数据的,每例扣0.5分。 

  ②业务数据及时上报情况。 

  业务数据上报综合及时率=2017年10月1日以来出生上报及时率×40%+妊娠上报及时率×40%+避孕节育措施上报及时率×20%。 

  婴儿出生后60天内、怀孕后180天内、避孕节育措施落实后30天内上报,视为上报及时,按比例分段计分。 

  ③联系电话采集准确情况。 

  联系电话采集准确率=(电话调查人数-空号人数-重复号数-非本人回答人数)/电话调查人数×100% 

  考核综治部门政策优惠、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产前筛查、避孕节育措施落实准确情况等项目的联系电话采集准确情况。按比例分段计分。 

  ④全员人口数据准确情况。 

  全员人口数据关键项目准确率=完整率×30%+逻辑准确率×20%+身份证信息匹配率×50% 

  根据全员人口数据库与公民信息网、医疗机构出生信息、奖励扶助等外部数据比对情况,并结合抽取一定关键项目和人员管理信息进行调查的准确情况,加权评估以上项目的完整准确性,按比例分段计分。 

  2)信息化应用。 

  ①出生人口信息共享。通过出生医学证明和住院分娩信息与全员信息的比对匹配,根据本年度出生上报信息的准确率和及时率,按比例计分。 

  ②村级数据直报情况。根据村(社区)级单位直报数据情况进行计分,其中直接引用妇幼系统的生育、怀孕信息和其他实时通数据的,视为村(社区)直报数据。人口网格化信息采集,根据人口规模和人房、人业、人户“三关联”比例情况,纳入村级数据直报进行加权计分。 

  (六)其它加减分 

  1. 加分。对在全省首创首推、实施效果显著、社会公认的人口计生(计生协)创新工作,授予创新奖,加0.5-2分。 

  2. 减分。 

  1)违法行政、违法违规执业每例扣0.2分,其中出现恶性案件的,视情节轻重,每例扣0.5-2分。 

  2)服务管理不作为、乱作为。在平时督查、日常监控、数据核查和综合调查中,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等妇幼健康服务不作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不作为、生育服务证不作为、乱行为等行为每例扣0.2分;违规办理计划生育证明每例扣0.3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未按要求落实经济扶助、新增“两扶”对象确认不准确、农村奖扶和城镇奖励不到位的个案,按每人(次)扣0.1分。 

  3)负面舆情应对不力。对网络、媒体报道的负面舆情未及时应对、报告以及处置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个案,每例扣0.5分,被国家通报或问责的每例扣1分。 

  4)干扰考核评估、弄虚作假的行为。“两非”案件查处的本年度办理虚假案件被查实的,每例扣0.5分;上年度办理虚假案件被查实的,每例扣0.25分。在上报系统中文件资料、出生资料审查和其他个案评审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每例扣0.5分。干扰数据核查的,视情节轻重,每例扣0.5-2分。数据核查中发现出生政策内漏挪虚报、政策外一孩、二孩漏报和性别错报,每例扣0.2分;政策外多孩错漏报,每例扣0.5分;是流动人口出生的,由现居地和户籍地按管理责任承担比例扣分。上年度出生的错漏虚报按以上标准的50%扣分,考核期外5年内出生的按25%扣分。 

  以上倒扣分,每项不超过3分。 

  五、考核方式 

  (一)综合调查。省级对市级党委政府人口计生工作履职情况进行现场调查评估,对部分县市区和工作明显滑坡、严重滞后或信访举报、上报质量等问题突出的县市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的县市区比例控制在40%左右。 

  (二)数据核查。省级对县市区人口计生基础工作进行现场抽样调查(含流动人口),对部分县市区和监测数据严重异常、群众举报情况严重的县市区进行现场数据核查。 

  (三)第三方调查。对综治部门政策兼容、避孕节育措施落实、儿童疫苗接种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知晓等情况进行问卷调查。 

  (四)委托考核。对计生综治工作实行双向委托考核(党校、广播电视台除外)。 

  1.委托市、县两级人口计生领导小组对本级综治部门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其结果为省、市相应部门的重要考核依据。 

  2.委托省、市两级综治部门对下级相应部门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其结果为市、县两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考核依据。 

  被委托单位以日常监测、工作督查和平时掌握情况为依据,省直综治部门对本系统14个市州部门按照5:9比例进行划档;市州各综治部门对本系统县市区部门和市州、县市区人口计生领导小组对本级综治部门,按照所辖单位个数平均划分为三档(余数按序均分原则)。 

  (五)日常监控。通过举报、投诉、舆情、批转、上报和督查等途径进行日常监控。 

  省直综治部门的综合考核另行组织实施。 

  六、其他 

  (一)考核组织实施授权省人口计生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执行,并接受省纪委驻省卫生计生委纪检组的全程监督。 

  (二)市级对县市区的考核内容和方式必须与本方案基本一致,在遵照以下原则的基础上,可结合实际适当调整指标和分值,并报省人口计生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 

  1、按人口规模实行分类考核。对出生人口性别比、出生缺陷发生率、符合政策生育率计分时,人口规模差距悬殊(如100万以上或20万以下)的县市区,按人口规模加权修正,但最高不超过该项目分。 

  2、有部门无职能或无部门的综治单位,以所在县市区同级其它部门的平均得分计分。 

  (三)方案设计、调查组织、集中封闭式资料评审和数据评估等所需经费从计划生育考核评估专项中列支。 

  (四)考核结果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和省委常委会议审定后,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发文通报并按有关规定兑现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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