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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号)
  • 2025-01-22 15:46
  • 来源:    蓝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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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蓝市监处罚〔2025〕1号


    当事人:蓝山县花果庄园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7320593722Y
    法定代表人:李玲艳         
    经营场所: 湖南省永州市蓝山县塔峰镇花果村三组
    2024年11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操作区域中发现有超过保质期食品:1.如意三宝(三煲牛片),生产日期:2022年11月27日,保质期:12个月;2.今豪(战斧牛排),生产日期:2023年3月2日,保质期:12个月;3.今豪(肉眼牛排),生产日期:2022年11月28日,保质期:12个月。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本局2024年11月6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的餐饮店经营场所的操作区域中发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外包装标识品名为:“如意三宝”(三煲牛片)1袋,采购价格18.00元/包、生产日期2022年11月27日、保质期12个月,一直未使用;2023年3月9日网络平台购进5片不同品种的腌制牛排,自己试吃了3片,因口感不好,剩今豪(战斧牛排)1片,采购价格34元/片,生产日期2023年3月2日、保质期12个月;1片今豪(肉眼牛排),采购价格18.5元/片、生产日期2022年11月28日、保质期12个月。因为近年来厨师变化较快,新来的厨师也未制售上述菜品,以上牛排未对外销售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件来源登记表》和经批准的《立案审批表》各1份,证明该案来源及按规定履行了立案批准程序的书证;
    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3、现场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网购进货单、关于花果庄园申请减免处罚报告、人员健康证复印件各一份,现场照片4张,证明我局依法履行了相关监督管理职责的事实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情况;
    4、先行处置物品确认书一份,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经局领导批准,对扣押物品依法先行处置;
    5.执法人员对被委托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已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货值金额获利情况;
    6、由执法人员在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管理系统查询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在一年内未实施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
    以上证据由本局执法办案人员依法收集,并经当事人和证据提供人质证确认,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并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足以证明案件事实。
    我局于2024年12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蓝市监罚告【2024】21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我局调查过程中,如实陈述积极配合调查处理,且经营数量少,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十四 “【裁量基准】 1.减轻情形:食品经营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超过保质期限,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超过保质期,所涉品种单一,货值金额较小,过期时间较短,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轻微能够主动消除、减轻,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减轻处罚情形。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少于 5 万元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如意三宝(三煲牛片),今豪(战斧牛排)、今豪(肉眼牛排)各1包;
    2、罚款6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蓝山县农商行(代收机构名称:湖南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蓝山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2014200000000686)。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四项的规定:(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蓝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蓝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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