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信息公开 > 处罚强制信息
分享到:
蓝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8号)
  • 2025-01-23 10:10
  • 来源: 蓝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机构:蓝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者:
  • 【字体:    

蓝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蓝市监处罚〔2025〕8号

    当事人:蓝山县生月堂大药房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31127MAE374QMXW
    营业场所:蓝山县塔峰镇城东北路326号
    经营者:黄秀月
    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432927********008X
    2024年12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蓝山县生月堂大药房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店合格药品柜上发现:川贝止嗽合剂(国药准字Z12020638,天津和治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产品批号:211245;生产日期:2021.12.28;有效期至2024.11)现存1盒;刻康®伤科跌打片(国药准字Z14020172,山西德元堂药业有限公司,产品批号:220801,生产日期:2022年08月02日;有效期至2024年08月01日)现存7盒等3种药品已超过有效期,且与其他合格药品存放在一起。执法人员对上述情况制作《现场笔录》一份,同时制作《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蓝市监扣〔2024〕72号)一份及《财物清单》(蓝市监扣单〔2024〕72号)一份,将上述三种药品扣押,并现场拍照。
    2024年12月18日,蓝山县生月堂大药房投资人黄秀月来我局接受询问调查,确认相关资质证明材料,签收执法文书。
    经查,蓝山县生月堂大药房经营的川贝止嗽合剂是2022年1月19日从永州翔裕医药有限公司购进的,购进了10盒,购进价格为15元/盒,销售价格为25元/盒,销售了9盒,现存1盒;刻康®伤科跌打片是2023年4月20日在湖南天瑞医药有限公司购进,购进了10盒,购进价格为6.5元/盒,销售价格为12.5元/盒,销售了3盒,现存7盒;刻康®吲达帕胺片是2023年9月7日在湖南天瑞医药有限公司购进,购进了10盒,购进价格为7.5元/盒,销售价格为13元/盒,销售了9盒,现存1盒。涉案药品货值金额为125.5元。因当事人无法提供完整的销售记录,调查时其声称药品超过有效期后未进行销售,调查过程中也未发现药品过期后被销售的相关记录,故无违法所得。
    上述三种药品已超过有效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认定为劣药。参照《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假药劣药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药监综法函(2020)431号)的规定,对于通过事实认定为假药、劣药的,不需要对涉案药品进行检验。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12月17日,由我局审批的《立案审批表》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按照规定履行立案批准程序的书证;
    2.2024年12月3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1份,现场检查图片10张,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事实;
    3.2024年12月17日,我局对当事人下达《询问通知书》(蓝市监询通〔2024〕31号)、《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蓝市监限提〔2024〕31号),证明我局执法人员按程序规定当事人限期内提供材料,符合办案规定;
    4.2024年12月18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对蓝山县生月堂大药房投资人黄秀月进行调查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5页,2024年12月16日由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事实;
    5.2024年12月3日,由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投资人黄秀月《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投资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6.2024年12月18日,由当事人提供的涉案三种药品供货方永州翔裕医药有限公司、湖南天瑞医药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2024年12月16日提供的当事人2022年1月19日购进川贝止嗽合剂的《永州翔裕医药有限公司销售清单》复印件1份、2023年4月20日购进刻康®伤科跌打片的《湖南天瑞医药有限公司销售清单》复印件1份及2023年9月7日购进刻康®吲达帕胺片的《湖南天瑞医药有限公司销售清单》复印件1份,证明涉案药品的来源渠道;
    7.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管理系统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近一年未因同一行为被处罚过的事实;
    8.2024年12月16日,当事人提供的整改资料图片2份,证明当事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以上证据收集的程序和途径合法,真实有效,与案件都具有关联性,均已查证属实,并经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2025年1月7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蓝市监罚告〔2025〕3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涉案的三种药品,并处十万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当事人称涉案药品超过有效期后并未售出,货值金额125.5元,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另外当事人积极整改相关问题,并于2024年12月16日提交《情况说明》1份,申请减轻处罚。综合考虑优化企业营商环境,当事人近一年未因同一行为被处罚过,经2024年12月31日我局负责人集体讨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国家药监局印发的《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及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涉案产品尚未销售或者使用的;(四)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后果较小的;”及《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从轻、减轻、不予处罚情形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具有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决定给予减轻处罚。
    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涉案的三种药品:川贝止嗽合剂1盒、刻康®伤科跌打片7盒及刻康®吲达帕胺片1盒;
    2.罚款9500元。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蓝山县农村商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蓝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蓝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20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声明 | 站点地图| 联系我们|邮箱:lsjjxxzx@126.com
主办:蓝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蓝山县数据局(蓝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联系电话:0746-2226151
备案号:湘ICP备05012207号  网站标识码:4311270010   湘公网安备 43112702000005号

  • 湖南省政府网
  • 蓝山政务
  • 承办:蓝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技术支持:开普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