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人代表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
1 | 蓝农(动监)罚〔2024〕5号 | 当事人经营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一案 | 邓志奇 | 2024年12月23日10时许蓝山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楠市镇高速路口(楠市镇动物产地检疫点)道路段巡查时发现一辆牌照为“粤F.65171”的货车上装载有生猪120头。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批生猪未佩戴畜禽标识,执法人员要求货车司机提供该120头生猪的检疫合格证明,货车司机黄永元无法提供。经本机调查:当事人邓志奇于2024年12月22日从湖南省常宁市一养殖场购买了120头生猪,销售到永州市宁远县屠宰场,当该批生猪到达宁远屠宰场后,因该批生猪偏小,宁远屠宰场拒收该批生猪,当事人准备在蓝山县寻找买主作二次育肥时,被我局执法人员在楠市镇高速路口当场查获。2024年12月23日8时许经执法人员过磅称重该批生猪毛重19805公斤,空车重量10800公斤,该批生猪净重共计9005公斤,该批生猪销售价格14.4元每公斤,总货值129672元。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动物卫生监督)》第13项的规定,执行基准:“初次发生违法行为的,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公司改正其违法行为。 | 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16000.00元)。 |
蓝山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1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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