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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山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表
  • 2024-05-08 16:43
  • 来源: 蓝山县农业农村局
  • 发布机构:蓝山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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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山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表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人代表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蓝农(动监)罚〔2024〕2号 当事人经营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一案 袁鹰     2024年4月8日22时35分蓝山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太平圩镇下坪山村050县道路段巡查时发现一辆牌照为“湘D2S578”的货车上装载有生猪115头。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批生猪未佩戴畜禽标识,执法人员要求货车司机提供该115头生猪的检疫合格证明,货车司机罗谷连无法提供。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之规定。 罚款人民币贰万陆仟元整(¥26000元)。 蓝山县农业农村局2024年4月30日  
2 蓝农(农产品)罚〔2024〕3号 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一案 林映洲     当事人林映洲经营的蓝山县常兴养殖场在2023年12月3日以8元每公斤销售了800公斤牛蛙给杭州农副产品物流中心水产品批发市场润达水产商行,计销售所得6400元。2023年12月5日该水产商行将该批次的牛蛙供应75公斤给杭州余杭区仓前街道蛙大侠餐饮店.                                                                                                         2023年12月5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杭州余杭区仓前街道蛙大侠餐饮店对该批次牛蛙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3年12月28日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出具了该送检样品的检验报告:检验结果为所检样品不合格。原因为恩诺沙星超出标准指标。
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之规定。 1、没收违法所得6400元;
2、罚款人民币1200元。
蓝山县农业农村局2024年4月30日  
3 蓝农(农产品)罚〔2024〕2号 当事人销售含有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一案 黄云     2023年9月2日当事人黄云销售以8.26元每公斤往东莞市虎门张二洪蔬菜店750公斤生姜,张二洪在9月13日又将该批生姜销售给东莞市茶山好金秋百货超市。
2023年9月14日该批在东莞市茶山好金秋百货超市的生姜由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茶山分局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10月14日由东莞市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结果显示铅(pb计)实测值为0.373,标准指标为小于或等于0.2,铅(pb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之规定。 1、没收违法所得6200元;
2、罚款人民币1200元。
蓝山县农业农村局2024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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