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山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表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 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 名 |
违法企业 | 法人代表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 依据 |
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 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 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蓝农(动防)罚〔2023〕17号 | 涉嫌屠宰、经营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一案 | 黄忠林 | 当事人于2023年9月11日早上广西玉林一王氏老板送来33头牲猪,其中6头送往新圩,27头在场待卖,33头牲猪共重5049斤,销售单价4元每斤,货值20196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当事人身份证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证据二: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生猪的数量、价格的事实。证据三:现场照片5张,证明当事人经营未经检疫的动物的事实。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之规定。 | 6000元 | 蓝山县农业农村局2023/9/21 | |||
2 | 蓝农(渔)罚〔2023〕2号 | 涉嫌屠宰、经营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一案 | 雷国富 | 2023年3月14日,我局接到县河长办交办函,省卫星遥感2023年2月16日监测发现舂陵水干流俊水蓝山县浆洞瑶族乡段存在疑似养殖网箱,经县河长办工作人员核查问题属实,进行交办。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3月14日到该水域现场查看,当事人存在涉嫌未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水域从事养殖生产行为。2023年3月16日,我局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停止养殖生产,在2023年3月20日前拆除养殖设施。本机关于2023年3月24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可在收到通知书五日内有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并限期在2023年4月20日前拆除养殖设施。当事人于2023年3月29日收到本机关下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在2023年3月31日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积极申请补办养殖证。截止2023年9月7日,当事人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9月7日立案,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拍照等。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询问笔录2 份;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3、交办函1份;4、相关照片4张。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条第二款“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责令改正,补办养殖证或者限期拆除养殖设施”之规定 | 限期在2023年9月25日前自行拆除养殖设施 | 蓝山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9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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