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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162号)
  • 2023-10-30 09:41
  • 来源: 蓝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机构:蓝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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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蓝市监处罚〔2023〕162号


  当事人:蓝山县追味驴肉餐饮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127MAC7R77Q9D
  经营者:杨明建
  身份证号:432902********6956
  联系号码:139****6209
  经营场所:湖南省永州市蓝山县塔峰镇工业大道西侧B-4-1(谭亚东的房屋)
  2023年10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蓝山县追味驴肉餐饮店进行野生动物专项检查发现,该餐饮店的点菜单中有菜名为青椒小河鱼的菜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当日报分管领导批准立案,并指定由李佳俊、朱茂鑫负责案件的调查,2023年10月20日案件调查终结。
  现查明:小河鱼是当事人于2023年9月份在蓝山县一市场里面的流动摊贩手中购买的,共购进了2次,每次购进1kg,共计2kg,购进价为40元/kg。当事人用这2kg小河鱼共计制作了3份菜品(青椒小河鱼),现已销售完,因收银机设置有误,无法提供销售单据。制作成菜品后销售价为48元/份,货值金额共计14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10月19日,《案件来源登记表》和经批准的《立案审批表》各1份,证明该案来源,执法人员按规定履行了立案批准程序的书证;
  2、2023年10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现场进行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及现场照片4张,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及案件来源情况;
  3、2023年10月20日,当事人的受委托人提供《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委托的合法性和委托事项,以及委托人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双方为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4、2023年10月20日,由当事人的受委托人提供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格;

  5、2023年10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印有菜品为青椒小河鱼的菜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小河鱼的事实;
  6、2023年10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调查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小河鱼的事实。
  以上证据由本局执法办案人员依法收集,并经当事人和证据提供人质证确认,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并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足以证明案件事实。
  我局于2023年10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蓝市监罚告【2023】16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于2023年10月20日提交了《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书》,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当事人销售小河鱼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内从事生产性捕捞,或者在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禁捕期间从事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渔船、渔具和其他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采取电鱼、毒鱼、炸鱼等方式捕捞,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收购、加工、销售前款规定的渔获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渔获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责令关闭”的规定,属于收购、加工、销售非法渔获物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决定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收购、加工、销售前款规定的渔获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渔获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责令关闭”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处货值金额十倍的罚款144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蓝山县农商行(代收机构名称:湖南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蓝山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82014200000000686)。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四项的规定:(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蓝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蓝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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