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信息公开 > 处罚强制信息
分享到:
蓝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126号)
  • 2023-09-01 17:51
  • 来源: 蓝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机构:蓝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者:
  • 【字体:    


蓝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蓝市监处罚〔2023〕126号

  当事人:蓝山县和家超市(梁云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7MA4LQAXW40
  投资人:梁云龙
  身份证号:432927*******0038
  经营场所:湖南省永州市蓝山县塔峰镇新民村综合楼
  2023年5月24日,我局委托湖南省硕远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老姜进行了抽样检验,检验结果为该批次老姜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实测值为0.558/kg,标准指标为0.1/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6月26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NC20231631)《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XBJ23431127569032691、《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须知》、《责令改正通知书》蓝市监责改字〔2023〕49号、《不安全食品召回处置通知书》(蓝)市监食召处字〔2023〕15号。
2023年6月8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经营的无骨鸭掌(冻)进行了抽样检验。2023年7月7日该检测机构出具了无骨鸭掌(冻)的检验报告,检测出该批次无骨鸭掌(冻)的呋喃西林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实测值为1.95/kg,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7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A2023-01-J773046)《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XBJ2343000000004447264、《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须知》、《责令改正通知书》蓝市监责改字〔2023〕55号、《不安全食品召回处置通知书》(蓝)市监食召处字〔2023〕20号。
  执法人员分别对当事人经营现场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同批次的姜,发现同批次的2.5kg无骨鸭掌(冻),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检验结论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视为认可检验结论,视同对被抽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判定依据等无异议。因以上两个违法事实在同期同一个经营单位,我局执法人员经报分管领导批准,给予并案处罚。
  现查明:2023年5月23日,当事人在郴州市北湖区罗娇榕干货批发部购进老姜25 kg,购进价格为15.90元/kg,货值397.5元,索取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销售价格是19.96元/kg,销售24.28kg(采购的姜有损耗),有销售流水,销售货值484.6 元。
  2023年6月1日,当事人在宁远县万鑫冷冻食品批发部(刘双武)购进无骨鸭掌(冻)75kg,购进价格为45.33元/kg,货值3400元。有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销售单,供货商的联系号码:18174698216。销售价格是59.96元/kg,共销售68.63kg(因在销售过程中是散装称重,冰冻食品有水分流失3.87kg),有销售流水,销售货值4115.1元,库存剩2.5kg当事人已下架销毁。
  以上无骨鸭掌(冻)、老姜共计货值3797.5,违法所得4599.7,因是生活消耗品,销售出去的未能召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6月30日,2023年7月10日,经局领导批准的《立案审批表》、《案件来源登记表》各2份,证明执法人员按照规定履行立案批准程序的书证;
  2、2023年6月26日、2023年7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各1份,现场相片9张,证明我局按规定进行了核查处置及当事人经营现场的情况;
  3、2023年7月11日,我局向宁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案件线索移送函,蓝市监案移〔2023〕2号,证明我局按程序进行了核查处置;
  4、2023年7月26日,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格;
  5、2023年7月26日,当事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为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6、报告编号为:《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NC20231631)《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XBJ23431127569032691、《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须知》、《责令改正通知书》蓝市监责改字〔2023〕49号、《不安全食品召回处置通知书》(蓝)市监食召处字〔2023〕15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A2023-01-J773046)《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XBJ2343000000004447264、《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须知》、《责令改正通知书》蓝市监责改字〔2023〕55号、《不安全食品召回处置通知书》(蓝)市监食召处字〔2023〕20号。证明我局依法告知了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及需履行的法定义务;
  7、湖南省硕远检测股份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检验机构的主体资格及资质证明;
  8、2023年7月26日,我局对当事人询问调查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无骨鸭掌(冻)、老姜的购进、销售相关情况;
  9、2023年7月26日,当事人提供的不合格食品召回报告表、不合格食品召回记录、整改报告各2份,证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的法定义务;
  10、2023年7月26日,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购货票据各2份,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11、2023年8月23日,有关事项审批表一份,证明以上两个违法事实在同期同一个经营单位,我局执法人员经报分管领导批准,给予并案处罚。
  以上证据由本局执法办案人员依法收集,并经当事人和证据提供人质证确认,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并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足以证明案件事实。
  我局于2023年8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蓝市监罚告〔2023〕12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属于经营重金属、兽药残留等污染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我局调查过程中,如实陈述积极配合调查处理,且经营数量少,及时启动召回机制,并对造成原因进行分析,针对问题积极整改,违法行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以及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符合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十〔裁量基准〕“1.减轻情形:经营规模小,涉案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超限额度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轻微且能够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的,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减轻处罚情形。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少于5万元罚款”的规定,给予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作以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599.7元;
  2、罚款5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9599.7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蓝山县农商行(代收机构名称:湖南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蓝山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82014200000000686)。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四项的规定:(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蓝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蓝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31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声明 | 站点地图| 联系我们|邮箱:lsjjxxzx@126.com
主办:蓝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蓝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联系电话:0746-2226151
备案号:湘ICP备05012207号  网站标识码:4311270010   湘公网安备 43112702000005号

  • 湖南省政府网
  • 蓝山政务
  • 承办:蓝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技术支持:开普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