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9〕第2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9〕第70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9〕第70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16〕第8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1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6〕第55号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14〕第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6〕第66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9〕第26号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令〔2000〕第94号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9〕第567号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实施机关 |
蓝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3个工作日 |
是否收费 |
此项不收费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
企业注册登记 |
受理条件
向有登记权限的登记机关申请普通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企业应当为已在该登记机关登记的普通合伙企业,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变更事项包括名称、出资额、主要经营场所、执行事务合伙人名称或姓名、经营范围、合伙企业类型,合伙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承担责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所需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份数 |
提交方式 |
材料形式 |
来源渠道 |
《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
原件 |
1份 |
网上现场都可提交 |
纸质、电子 |
申请人自备 |
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合伙协议修改的,提交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
原件 |
1份 |
网上现场都可提交 |
纸质、电子 |
申请人自备 |
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合伙协议修改的,提交修改后或补充的合伙协议。 |
原件 |
1份 |
网上现场都可提交 |
纸质、电子 |
申请人自备 |
变更企业名称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
原件 |
1份 |
网上现场都可提交 |
纸质、电子 |
政府部门核发 |
变更主要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的主要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
原件和复印件 |
1份 |
网上现场都可提交 |
纸质、电子 |
申请人自备 |
变更经营范围的,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
复印件 |
1份 |
网上现场都可提交 |
纸质、电子 |
申请人自备 |
合伙人住所变更的,提交合伙人住所变更证明文件。 |
原件 |
1份 |
网上现场都可提交 |
纸质、电子 |
申请人自备 |
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提交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书及新任执行事务合伙人主体资格文件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
原件和复印件 |
1份 |
网上现场都可提交 |
纸质、电子 |
申请人自备 |
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更改名称或姓名、委派代表更改姓名的,提交相关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以及变更后新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
原件和复印件 |
1份 |
网上现场都可提交 |
纸质、电子 |
申请人自备 |
法人、其他组织委派的执行合伙事务的代表变更的,提交其继任代表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继任委派书。 |
原件和复印件 |
1份 |
网上现场都可提交 |
纸质、电子 |
申请人自备 |
合伙企业变更企业类型的,应当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材料。普通合伙企业变更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详见填报须知) |
复印件 |
1份 |
网上现场都可提交 |
纸质、电子 |
申请人自备 |
变更出资额、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出资的,提交修改后或补充的合伙协议。(详见填报须知) |
原件和复印件 |
1份 |
网上现场都可提交 |
纸质、电子 |
申请人自备 |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变更事项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
复印件 |
1份 |
网上现场都可提交 |
纸质、电子 |
申请人自备 |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
原件 |
1份 |
网上现场都可提交 |
纸质、电子 |
政府部门核发 |
涉及代签文书的,需提交授权人委托他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
原件 |
1份 |
网上现场都可提交 |
纸质、电子 |
申请人自备 |
办理流程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受理 |
2个小时 |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审核 |
3个小时 |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办结 |
2个小时 |
符合规定 |
办理地点
蓝山县塔峰镇东方大道工业园区科技路新政务中心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