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19年8月26日予以修正)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实施机关 |
蓝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 |
4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是否收费 |
此项不收费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
临时用地审批 |
受理条件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所需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份数 |
提交方式 |
材料形式 |
来源渠道 |
临时用地申请表 |
原件 |
1份 |
现场提交 |
纸质、电子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原件和复印件 |
1份 |
现场提交 |
纸质、电子 |
政府部门核发 |
代理人身份证明 |
原件和复印件 |
1份 |
现场提交 |
纸质、电子 |
政府部门核发 |
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
原件 |
1份 |
现场提交 |
纸质、电子 |
申请人自备 |
临时使用土地协议或合同 |
复印件 |
1份 |
现场提交 |
纸质、电子 |
申请人自备 |
项目审批文件 |
原件 |
1份 |
现场提交 |
纸质、电子 |
政府部门核发 |
临时用地复垦方案 |
原件 |
1份 |
现场提交 |
纸质、电子 |
其他 |
红线图及坐标电子文件 |
原件 |
1份 |
现场提交 |
纸质、电子 |
申请人自备 |
土地复垦保证金及三方监管协议 |
原件 |
1份 |
现场提交 |
纸质、电子 |
申请人自备 |
办理流程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受理 |
1个工作日 |
(1)申请主体合法; (2)申请用地地类、地上附着物、地块位置、四至界限、面积等数据准确; (3)申请用地未占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九大区; (4)无权属争议; (5)附图中标明的界桩、明显地物标志与实地相符合; (6)申请用地严禁建设永久性建构筑物; |
审核 |
2个工作日 |
(1)申请主体合法; (2)申请用地地类、地上附着物、地块位置、四至界限、面积等数据准确; (3)申请用地未占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九大区; (4)无权属争议; (5)附图中标明的界桩、明显地物标志与实地相符合; (6)申请用地严禁建设永久性建构筑物; |
办结 |
1个工作日 |
(1)申请主体合法; (2)申请用地地类、地上附着物、地块位置、四至界限、面积等数据准确; (3)申请用地未占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九大区; (4)无权属争议; (5)附图中标明的界桩、明显地物标志与实地相符合; (6)申请用地严禁建设永久性建构筑物; |
办理地点和时间
蓝山县塔峰镇东方大道工业园区科技路新政务中心
工作日:夏(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上午8:00-12:00,下午14: 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