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270010/2024-00410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蓝山县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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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蓝山县法律援助中心与荆竹瑶族乡党委、政府密切配合,成功助力受援人赵某讨回其应得的劳务工资,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这一案例不仅彰显了法律援助制度的温暖力量,更体现了法律援助律师深厚的职业素养与高度的社会责任感。
赵某原受雇于凤某从事树木砍伐工作,后因工钱结算问题产生争议,无奈之下向蓝山县法律援助中心求助。梁辉律师接到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后,精心准备证据材料,向蓝山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但因原荆竹瑶族乡人民调解协议书中载明的“赵某的XXXX元工钱,在八亩坳砍树工钱遗留问题查清事情缘由之后支付好”属于附条件的给付条款,法院最终认定该约定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对赵某要求凤某支付工钱的诉请不予支持,驳回了赵某的诉讼请求。梁律师作为法律援助代理人,援助工作已经结束,但他并未因此放弃,而是秉持着对受援人合法权益的深切关心,继续寻找其他解决方案。
他主动联系赵某所在地的荆竹瑶族乡党委书记及县法律援助中心,共同为双方当事人搭建沟通桥梁。经过多次耐心细致的沟通与协调,梁律师成功说服双方各退一步,最终达成了和解,并于2024年8月19日签署和解协议,当场给赵某结清现金。
此案例的圆满解决,充分展示了法律援助律师在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的积极作用。蓝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将以此为契机,继续发扬“为民办实事”的优良传统,鼓励更多律师积极投身法律援助事业,积极践行法治为民宗旨,做人民权益的合法维护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