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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蓝山县县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 2023-12-19 15:26
  • 来源: 蓝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机构:蓝山县政务公开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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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的需要。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质量品牌工作。党的十九大提出,我国经济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必须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转变、中国速度向中国质量转变、中国产品向中国品牌转变”的重要论述,深刻揭示了“创造”“质量”“品牌”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2012年2月6日,国务院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明确提出“建立国家和地方质量奖励制度”。2017年9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强调“完善国家质量激励政策,继续开展国家质量奖评选表彰,树立质量标杆,弘扬质量先进”。2018年7月2日,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大力实施‘湖南品牌’培育行动”“鼓励企业争创质量奖和质量标杆企业”。2023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质量强国建设纲要》,明确提出“完善多元化、多层级的质量激励机制,健全国家质量奖励制度,鼓励地方按有关规定对质量管理先进、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实施激励”。

二是与国家、省级、市级质量奖评选工作保持一致的需要。根据《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湖南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和《永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考核办法》,目前,国、省、市级政府质量奖评选工作都在不断加强。

三是保持与市长质量奖评选工作协调。为了满足我县申报组织和个人追求卓越、争创市长质量奖的要求,县长质量奖的基本原则导向、资格条件、评选频次和程序、奖项设置有必要与省长质量奖、市长质量奖评选工作保持基本一致。

是建设质量强,依法开展长质量奖评选工作的需要。目前企业(或其他组织)未获得过市长质量奖和省长质量奖,为引导、激励、表彰我县在质量管理和促进质量改进工作中取得卓越绩效的企业或组织,设立县长质量奖非常必要。

基于上述原因,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建设质量强县,推动我县经济高质量发展,出台《蓝山县县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十分必要。

二、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4.《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

5.《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意见》(湘发〔2018〕9号)

6.《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47号)

7.《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考核办法》的通知》(永政办发〔2021〕8号)

三、起草过程

推动高质量发展,引导和激励更多的组织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提高质量水平和竞争力,促进质量强建设,推动蓝山经济社会发展进入质量时代,20231113日,我局召开班子成员会,专题讨论研究,根据我的实际情况,起草了《蓝山县县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1128日,蓝山县第十届县人民政府第三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了《蓝山县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会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会议讨论意见进行了修改。经过修改、完善,形成了《蓝山县县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审议稿)。

四、主要内容

蓝山县县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分为个章节共二十六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奖项设定和申报条件,第三章组织管理,第四章评审程序,第五章奖励及经费,第六章获奖企业的权利与义务,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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