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1.新登记设立的养老机构;
2.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设立的养老机构;
3.原许可证到期,需重新备案的养老机构;
4.需要法人等变更的养老机构;
二、备案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修正)
2.《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民函〔2019〕1号)
3.《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
三、实施机关
按照备案管理权限,实施机关为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四、备案流程
1.备案申请。举办人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机构所在省、市、县(市、区)级民政部门提出备案申请,提交申请资料。可通过机构所在地民政部门办事窗口提出申请。
2.备案受理。申请人填写《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养老机构备案承诺书》;接件受理人员核查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并在线上录入申请信息;对于提交的材料信息不全的,接件受理人员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举办者补全材料。
3.资料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备案答复。如属于异地办理,需机构所在地相关部门核实的,接件受理民政部门将机构申请备案情况和申请审查事项通过邮件或线上渠道转交机构所在地民政部门。
4.备案回执。符合备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备案民政部门出具《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及《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如属于异地办理,受理民政部门将备案材料转交机构所在地民政部门,由机构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回执凭证。
5.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申请的民政部门、机构所在地民政部门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获取《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及《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6.现场检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备案民政部门应当自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进行现场检查,并核实备案信息。
五、申请材料
1.根据备案机构实际情况填报《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或《养老机构变更备案书》;
2.根据备案机构性质提交相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3.根据要求提交《养老机构备案承诺书》;
4.根据备案机构实际情况提交自有服务场所的产权证明(如为租赁,还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消防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意见或备案资料、环评报告或备案资料以及机构建筑竣工图片。
5.备案申请材料清单见目录。
材料名称 |
要 求 |
原件份数 (份/套) |
复印件份数 (份/张) |
扫描件 (份/张) |
《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或《养老机构变更备案书》 |
盖公章 |
2 |
0 |
1 |
《养老机构备案承诺书》 |
盖公章 |
2 |
0 |
1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
副本、盖公章 |
0 |
2 |
1 |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
副本、盖公章 |
0 |
2 |
1 |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副本、盖公章 |
0 |
2 |
1 |
如是自有房屋,需提供服务场所的产权证明;如是租赁,需提供租赁房屋产权证明和房屋租赁合同 |
盖公章 |
0 |
2 |
1 |
消防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意见或备案资料 |
盖公章 |
0 |
2 |
1 |
环评报告或备案资料 |
盖公章 |
0 |
2 |
1 |
机构建筑竣工图片(包括建筑外立面和房屋内部场景) |
盖公章 |
0 |
10 |
电子版 |
六、办理时限
申请时限 |
养老机构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内 |
||
受理时限 |
0个工作日 |
受理时限说明 |
自接到申请当场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
注册办理时限 |
7个工作日 |
法定办理时限说明 |
7个工作日 |
法定现场检查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法定办理时限说明 |
20个工作日 |
七、备案收费
不收费
八、备案登记工作联系电话
蓝山县民政局养老服务股:0746-2213359
附件:1.养老机构备案书
2.养老机构备案回执
3.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4.备案承诺书
5.养老机构变更备案书
6.养老机构变更备案回执